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汉族,1958年2月21日出生,XXXXX
被告:海南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原告购买被告所开发的海南xxx温泉山庄小区第RB-2栋4单元4号房(404房)的购房款发票、契税发票、专项维修基金发票、价格调节基金发票、印花税发票原件。
二、请求依法判决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2月18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被告将其开发的海南xxx温泉山庄小区第RB-2栋4单元4号房(404房)卖于原告,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90.21平方米,单价2068元/平方米,总价为186554元。同时该合同还约定了该房屋交付、办证、违约责任等合同内容。
该认购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于2009年12月29 日向被告支付定金2万元,同时支付购房款及预付办理产权证产生各项税费共计398095元,被告为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被告于2012年1月6日为原告办理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房权证XX字第xxx号),但正规的购房款发票、契税发票、公共维修基金发票等相关票据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
原告认为,被告收取了原告的购房款等相关款项,依法应当向原告交付相应的正规税务、完税票据,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