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琦律师亲办案例
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辩护词------故意杀人罪
来源:吕琦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6
浏览量:1189

本案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将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审理的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受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吕琦律师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听取了嫌疑人的意见,参加了庭审,就本案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被告人罪名有异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而不属于故意杀人。

张某某在案发时使用的凶器为斧子,斧子属于钝器而非利器,而且在使用时是用蛇皮袋子包裹住斧子,张某某用包裹蛇皮袋子的斧子砸向受害人的头部,非刻意而为,是在两人发生冲突之下慌乱而为。据被告人供述,自己只砸了一下,就导致受害人死亡,可见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杀害受害人的故意,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属定性错误。

二、本案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到过现场对受害人进行了伤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辩护人认为能够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伤害被告人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告人的口供,其他证据皆属于间接证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结合本案的证据存有一定疑点,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时应慎重。

三、受害人的手电筒遗留金属片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该证据无法证明张某某从作案现场拿走手电筒的事实。

据被告人供述,自己使用手电筒后将其放在自家的炉灶中焚烧,焚烧后仅剩下灰烬,在抛洒灰烬时听到金属片撞击的声音。

辩护人认为,手电筒的外壳为ABS塑料,该塑料为工程塑料,熔点较高,具有防火性能,所以塑料外壳焚烧后会留下硬块,而非灰烬。而且据当时出售小卖部的店主说自己共出售了6把手电筒,那么显然手电筒的金属片不排除为其他村民所丢弃。故本案中的金属片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认定为本案证据。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酌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多次供述较为稳定,归案后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并给死者家属表示道歉,本人有悔罪表现。请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量刑建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其无期徒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谢谢。

 

                                                   辩护人:吕琦

                                                  2018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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