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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诚信诉讼承诺书和诚信诉讼告知书(诉讼代理人版本)
来源:张晨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2
浏览量:1594

诚信诉讼承诺书(诉讼代理人版)


本诉讼代理人已仔细阅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诚信诉讼告知书》,清楚、理解其内容,并愿意严格遵守。在此,本人郑重承诺:

一、不唆使、指导或帮助委托人制造虚假诉讼;

二、不唆使、指导或帮助委托人毁灭、伪造证据;

三、不实施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四、依法理性地行使诉讼代理等各项权利,勤勉尽责履行代理义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承诺。


诉讼代理人签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诚信诉讼告知书

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神圣权利,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应当予以充分保障。同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诚信地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不应出现下列行为,以免触犯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

1.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以物抵债协议;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6.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7.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者部分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8.诉讼代理人引诱、指导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9.故意拖延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阻挠、妨碍对方当事人进行正当诉讼,故意躲避、拒绝签收法院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及妨碍、阻挠法院调查取证;

10.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或案外人异议诉讼、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

11. 在执行程序中故意躲避、拒绝签收法院的执行令等法律文书,不在法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隐匿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作出高消费行为,或者不按期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

12.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法院、法官声誉;

13.不服法院判决但不按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是通过扰乱社会秩序等方式主张权利,影响社会稳定;

14.中介机构违反执业规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或者其他鉴定结论、证明文件;

15.其他违反法律和缺失信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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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晨光
  • 执业律所: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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