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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贩卖毒品案二审成功改判

作者:魏涛  更新时间 : 2018-12-21  浏览量:292

徐某贩卖毒品案二审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无直接证据证明徐某参与了贩卖毒品行为且为积极行为,上诉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仅仅凭二个同案被告人孙、谢存在自相矛盾的口供、且孙方云在一审中当庭供述与讯问笔录中关于毒品来源、向谁购买不一致,一审法院就将事实认定,实属不当,以上供述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完全排除诱供、逼供等情形,不能相互印证。公安机关的笔录只有几份,且前后不一,不能相互支持和印证,同时关于徐的供述更是前后不一,我们认为:认定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具备法律要求的主观和客观相统一,本案中,徐主观上无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也未具体实施贩卖行为;
    二、 关于非法证据问题:我们认为,徐某的供述存在很多疑点,前后不一,讯问程序也存在问题,笔录未让徐核对便让其签字,笔录所反映的内容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第一份讯问笔录也是在徐在珠海受到公安强制进入房间殴打和谢的恐吓之后所形成的笔录,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我们认为在这样特定的环境背景下形成的笔录不能作为证据彩信。
    三、 关于一审中指控徐某贩卖毒品证据问题:一审中,【公诉方】也认为:贩卖毒品的上家是徐还是谢,两人互相推诿,徐某第一份笔录与孙、谢的供述时吻合的,但其随后否认了该说法,并提出抓捕时有殴打行为等翻供理由。第二,认为孙的供述时客观的,是否是徐的毒品,她是听青青讲的,但可以确认的是,孙与徐是通过电话的,也在电话里讲到毒品的质量和价格,第三,按照徐的供述,在第一份笔录中说的很详细,关于毒品的细节是不能凭空捏造的,有笔录、录像,没有刑讯逼供,徐的供述是客观的,今天当庭徐也承认其知道孙是想买毒品的,也知道青青是要与孙交易毒品,这些其明知谢等人向孙贩卖毒品,仍然电话与孙谈好价格,并称毒品质量好及供述帮忙到楼下拿毒品等行为【无证据支持】,因此,虽然该节事实不清,并不属于罪与非罪的事实不清,不影响徐犯罪的构成?【公诉方认为】
      综上,我们辩护人认为:这样的认定存在严重的事实不清,属于罪与非罪的事实不清,严重影响徐的犯罪构成,公诉机关也认为不能认定毒品的上家为徐某,孙只是听青青说,系传来证据;为此,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指控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在一审中检察机关审查后也认为证据不足、要求补充证据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未能补充的情况下,却强行做出了有罪判决,这样的判决不能令人信服!本案中,退一万步说,徐某也只是在知道谢与孙在交易毒品、应谢的要求去帮忙接一电话而已,在电话里涉及到了毒品的质量和价格,并无其他任何犯罪行为,因此,本案中认定徐在毒品犯罪中有积极实行行为,依法应以贩卖毒品罪的主犯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不能成立,再退一万步说,最多也只能认定为从犯,只能对帮忙接电话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请二审法院能依法查明本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判,给被告人一个公正、公平的判决!【除上诉意见外补充以上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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