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无论合同的名字是什么,或者公司方说是设备买卖或服务合同,法院都不会支持,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百某公司与潘某签订的《专卖合同书》约定百某公司为潘某提供相关特许品牌的经营指导、技术培训、管理服务,经营所需的主原料须向潘某购买,店面转让、场所搬迁须经百某公司同意等,合同条款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在统一的模式下开展经营”的法律特征,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百某公司抗辩涉案合同仅为一般设备买卖或服务合同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