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利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来源:李小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7
浏览量:309

一、定义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口头或书面合同约定,由一方向他方提供一次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接受劳务方依约向提供劳务方支付劳务报酬,从而建立的一种有偿服务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律依据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工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赔偿。

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务关系既可以签订书面合同,也可以口头约定。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

三、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只能一方是劳动者,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也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或同时都是自然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与法人、组织,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四、主体地位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

五、关系稳定性不同

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

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六、劳动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休息休假、职工定期健康检查等。

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没有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法律并没有苛求接受劳务方必须履行为提供劳务方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的义务。

七、主体责任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工受伤,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劳动者除了故意自杀、自残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外,用人单位都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使劳动者自身有一定过错,甚至有重大过错,都不会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

劳务关系中,由于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提供劳务的一方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在提供劳务一方的自然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失,而接受劳务的一方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接受劳务的一方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李小利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小利律师咨询。
李小利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0554好评数417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同兴北街法典律师大楼(省高级人民法院斜对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小利
  • 执业律所: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88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四川-成都
  • 地  址:
    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同兴北街法典律师大楼(省高级人民法院斜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