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秦皇岛医疗事故:呕吐窒息-锦州律师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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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医疗事故:呕吐窒息-锦州律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93411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死者刘xx的父母。2016年3月7日中午刘xx因肚子痛拨打了急救电话,于当日15时30分被救护车送往被告急诊科治疗。被告经过检查,诊断刘xx为:××、上消化道穿孔?胆囊息肉,××、××、××,并安排住院治疗。17时10分,刘xx在输液过程中,出现呕吐等症状,家属通知医生后,医生并未到场,护士将插管拔出后,也未做任何检查。21时,刘xx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进过救治,没有任何缓解,22时死亡。后经鉴定部门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对刘xx的治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医患关系,因为被告在诊疗抢救过程中,错误治疗且违反诊疗护理常规,抢救过程操作错误,最终导致患者刘xx室息死亡。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正【2016】临医鉴字第3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记载本案死者刘xx于2016年3月7日在被告处就诊,在治疗过程中死亡,其鉴定意见为本案被告对刘xx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刘xx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大部分因果关系,建议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用以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被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死者刘某2××、胆囊息肉在被告秦皇岛XX治疗的事实清楚,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秦皇岛XX在对刘xx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刘xx最终死亡之间存在大部分因果关系,被告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80%),故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各项损失569711.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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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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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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