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如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需要注意的是,有权提起赔偿的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如果当事人不提起离婚诉讼而单独起诉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也就是说必须基于离婚诉讼而同时提起,如果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那么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那么提起损害赔偿的时间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其一,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必须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其二,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诉讼;应当注意的是,该一年期限是除斥期间。
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应当是有过错方的配偶,而不能是婚姻关系以外的人,如小三等;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双方或一方不能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5,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