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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医疗事故:阑尾炎肠瘘-锦州律师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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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医疗事故:阑尾炎肠瘘-锦州律师

(2016)冀0302民初7297号

王XX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伤残鉴定后确定其经济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增加至171677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在家人的陪同下因“脐周疼痛”到被告急诊处诊断治疗,当日急诊科以“单纯性阑尾炎”收入院,入住普外二科科室,后于下午16点进行全麻进行腹腔镜手术,手术时间长达4个多小时,术后被安排在重症监护室,住院7日后即被被告要求出院,可出院后伤口不愈合,于2015年9月7日第二次入院,被告进行了清理瘘道的手术,直到9月18日原告伤口有黄色粪便流出,造成肠瘘的严重后果。原告家人发现原告出现的严重后果,危及生命,紧急转到人民医院诊疗,人民医院主任医生让到天津、北京等地的儿科医院,到天津医院不留,家人只得连夜将原告送到北京儿童医院救治,才让原告脱离了生命危险,北京儿童医院建议当日不能做手术,只能回家(挂粪兜子)进行恢复期,直到2016月4月6日入住北京儿童医院,后进行手术治疗,2016年4月18日出院,回家休养。自2015年8月18日入院到进行手术,到回家休养长达10多月期间,原告的父母昼夜护理。原告因患有简单的阑尾炎手术,不知为何原因,手术时间长达4多个小时,手术完毕后被要求入住重症监护室。因伤口没有愈合,第二次入院,被告又安排了第二次清理瘘道的手术,直到9月18日原告伤口有黄色粪便流出,造成肠瘘的严重后果,被告对原告出现的后果,应当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综上所述,被告的医疗违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被告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医疗过错给原告身体及精神方面造成严重后果,被告已经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损害赔偿责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秦皇岛XX 医院辩称,患者王XX 在我院住院期间,我们完全按照医疗诊疗常规进行合理检查及正确治疗。患者王XX 术后出现肠漏是手术后的并发症,术前已向其监护人交代并理解已签字。在本次医疗过程中,我院不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行为,更不存在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行为,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天津市津实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被告方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主要责任,为E级,赔偿系数为60%-90%。

被告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在我院及天津、北京医院的住院及诊疗情况无异议,对该鉴定书的真实性认可,对90%赔偿责任有异议,我方认可60%的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秦皇岛XX 医院就诊的事实存在。经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为“秦皇岛XX 医院应对患者王XX 实施的阑尾切除术中操作不慎造成肠瘘;切口感染;窦道形成的过错承担主要责任,E级”,根据该鉴定意见书和被告的诊疗情况,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以70%为宜。

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XX 医院向原告王XX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补课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和复印费共计117442.98元的70%即82210.0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共计85710.09元,扣除被告垫付的医药费4922.54元,实际赔偿80787.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王XX 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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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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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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