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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去世多年后还能主张继承权吗?

作者:杨志峥  更新时间 : 2018-12-17  浏览量:1607


【基本案情】

2001年,魏某及其配偶马某先后去世,留下一处房产。二人生前生育一子一女,儿子魏某1与女儿魏某2。魏某1于2010年去世,生前与其配偶田某(于2005年去世)育有两子魏某3、魏某4。被继承人魏某、马某留下的房产至今未分割,现由魏某3居住。2015年,魏某2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产。二被告魏某3、魏某4抗辩称被继承人去世多年,且在对外出租房屋时魏某2并未主张继承权,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房产属于未处理的遗产,因无证据表明魏某2放弃继承,应当视为魏某2接受继承,因此在遗产没有分割之前,应当视为各个继承人共同共有。诉争房产为原始登记状态,依旧登记在魏某名下,未发生变更登记,虽然魏某3、魏某4出租诉争房产,但出租行为并不能认定为侵害魏某2继承权的行为。即魏某2作为共有人虽然没有行使收取租金的权利,但是并不影响其行使物权,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诵盈律师点评】

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杨志峥律师提示,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计算,也就是说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时,若继承权没有被侵犯,不应当起算诉讼时效。在遗产没有分割之前,继承人对遗产为共同共有,各位共有人对遗产的管理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每位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当然本案中被告出租房产就属于对共有房屋行使管理权,这种管理遗产的行为不是对其他共有人继承权的侵犯,不能以此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需要注意的是,当案件已满诉讼时效,但被告没有提出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时,法院并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之间发生继承纠纷时,若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不了解有关的诉讼程序的,建议咨询有关专业律师,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以上内容由杨志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志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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