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肛周脓肿医疗过错事故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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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脓肿医疗过错事故
患者韩XX,2014年12月10日,因肛肿痛到被告XX肛肠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肛门直肠脓肿、混合痔、肛乳头肥大”。急诊施行肛门直肠(后间隙)脓肿切开引流术、肛周脓肿切开引流术、脓腔搔乱术、肛周药物注射封闭术。12月13日开始发热,体温39.3℃,12月14日发生感染休克合并肾功能障碍,转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治疗,15日凌晨死亡。患者韩XX在被告处住院4天,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EICU住院留观1天。依据原告提供的住院及门诊费收据,原告支付医疗费10716.87元。
另查明,原告向法院提出对本次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XX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XX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如下:
1、韩XX以“肛门肿痛2天”为主诉入院治疗,肛周脓肿的诊断明确,手术宜尽早进行。《黄家驷外科学》第7版,1603-1605页:肛管、直肠周围脓肿记载:手术必须注意以下问题:(1)定位准确…………手术记录未记载:在脓肿切开前应先穿刺,抽出脓液后再行切开引流,用食指探查脓腔,用0.5%甲硝唑溶液冲洗脓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手术操作不规范,可能与术后再次感染有关。
2、12月13日,术后第3天,韩XX自诉发热,…………医方仅局部冲洗脓腔,未进行进一步检查和治疗,未诊断贫血。
3、医方在手术时,对所抽取的脓液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实验,…………另外,韩XX术后第一、二天病情平稳,第三天突然发热,属于术后二次感染,氨曲南对第二次感染无效,医方未及时更换其他药物。
4、12月14日,韩XX转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胸部CT显示双侧胸腔积液,双肺散在炎症。…………其肺部感染应在14日前发生,但医方多次查体均记录为心肺未见异常,也未复查肺部X光。
因果关系及参与度:XX肛肠医院在对韩XX的医疗过程中存在漏诊贫血、肺部感染;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手术操作不规范,未及时调整氨曲南用药剂量,未及时更换敏感的抗生素抗感染。XX肛肠医院的医疗过错与韩XX死亡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约为30%-40%。韩XX术前患有贫血、低蛋白血症、肝功能异常、××灶范围较广、脓肿部位较深、脓腔较大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其参与度约为60%-70%
鉴定意见:XX肛肠医院在对韩XX医疗过程中存在漏诊贫血、肺部感染;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手术操作不规范,未及时调整氨曲南用药剂量,未及时更换敏感的抗生素感染的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韩XX死亡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约为30%-4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经鉴定机构认定被告XX肛肠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韩XX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约为30%-40%,故本院认为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XX肛肠医院赔偿原告李XX、韩某、陈XX医疗费4286.75元;
二、被告XX肛肠医院赔偿原告李XX、韩某、陈XX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
三、被告XX肛肠医院赔偿原告李XX、韩某、陈XX护理费203.44元;
四、被告XX肛肠医院赔偿原告李XX、韩某、陈XX死亡赔偿金130947.20元;
五、被告XX肛肠医院赔偿原告李XX、韩某、陈XX丧葬费10691.60元;
六、被告XX肛肠医院赔偿原告李XX、韩某、陈XX鉴定费7000元;
七、被告XX肛肠医院赔偿原告李XX、韩某、陈XX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周脓肿医疗过错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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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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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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