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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锲而不舍”的胜利

作者:严如春  更新时间 : 2018-12-14  浏览量:91

2013年3月2日,总部领导转交给我一件刑事案件,没提任何要求,只是让我尽力而为。

但嫌疑人家属却寄予了很大希望,表示如能辩护成功,将给我一笔不菲的律师费。听了案件介绍,我却兴奋不起来:这是一起强奸案件,犯罪嫌疑人关某是一个身高1.81、体格健壮、长相俊朗的28岁小伙子。在我接手这个案子时,距离案发的时间已经过去了近5个月时间;而在这近5个月时间内,案情可谓是跌宕起伏,A市检察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然而整个案件仍然疑点重重;家属请了当地最大牌的律师(一家最大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一个工作二十六年的资深律师,一个一直在当地执业,当地公、检、法人员无一不熟的律师,一个颇有影响、多届政协常委的律师),多次找人疏通关系,被害人两次翻证,涉嫌伪证罪被取保候审,家属涉嫌妨害作证被取保候审,但刑事诉讼程序仍然在缓慢的前进,丝毫没有任何松动的希望。究竟是怎么样的案件,能够让公安局和检察院努力侦查了近5个月仍然无法移送起诉却又坚定的往前推进呢?

请听我慢慢道来:

2012年9月某一天,关某陪好友陈老板到A市(县级市)要债,债务人潘某接待他们吃饭后,便在A市一家KTV邀请关某他们一起唱歌玩耍。潘某给在座每人都安排了一位KTV小姐作陪。A市比较偏远,潘某说派出所都是他的哥们,大家可以尽兴玩乐。在玩骰子、喝酒与唱歌的过程中,关某对身边这位黄色头发、个子不高的公关小姐夏某产生了非分之想,于是便问她:“你出台吗?(意思问她是否愿意出去开房并发生性关系)”夏某笑着回答说:“如果你能把我灌醉,我就和你出去。”关某一听,心中暗喜,自认为今晚好事已然十拿九稳,便很高兴地继续与夏某喝酒玩乐,两人的关系也更为亲密,不仅在KTV包间内搂搂抱抱、抠抠摸摸,连同去洗手间都在一起,夏某甚至帮助关某小便。

凌晨一点,大家兴致已尽,潘某给每位小姐300元的小费以后,众人离开KTV前去吃宵夜。经历了刚才的亲密之后,夏某更是全程陪同关某,为关某盛菜盛汤。众人吃完宵夜后,潘某安排车子,关某和夏某共同上了潘某的白色宝马车,并坐在后排。故事发展到了这里,并没有过多的悬念与争议;可是随后发生的事情,却在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数次自述之间,发生了截然不同的剧情走向。

关某在供述中称,关某、夏某坐车来到了酒店后,走进了潘某事先定好的303房间,同时进入这个房间的还有吕某。三人一进入房间,吕某就进了洗手间上厕所;随后,关某要求与夏某发生性关系,夏某先是以来月经为由拒绝,又说自己有艾滋病。见夏某百般推脱,关某随即便问:“是不是钱的事?”夏某便要价3000元,关某道:“1000块钱。”夏某虽还讲价,却主动帮某脱衣解袜,并脱掉了自己的裙子和内裤,随即两人发生了关系。一番云雨之后,夏某进入卫生间洗澡,关某将1000元钱拿给了她,夏某将钱装进包中离开。谁知夏某刚刚离开不到三十分钟,宾馆楼下便是一番哄闹。其下楼才知原来夏某已在楼下报警,指控关某对其实施了强奸。关某怎么也没有想到,好端端的卖淫嫖娼,即便是经历了“讨价还价”的过程,怎么就变成了强奸的刑事犯罪了呢?

夏某向公安报案并录口供时,口中的案情则完完全全换了剧本,和关某的供述可谓是天壤之别。她述称当他们一行人离开吃宵夜的饭店时,关某拽着她的胳膊往车上拖;夏某当时即说不去,无奈关某人高力大,还是被其拖上了车;来到宾馆后,夏某死活不肯与关某发生关系,为抗拒还赖坐在了地上。可就在这时,有一个男的从背后直接将其抱起扔到了房间的床上。随后夏某几次试图挣脱逃走,但始终被拦着无法挣脱。随后,关某便将其压在身下,强行脱掉了夏某的衣服,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直至有人敲门后,夏某才找到机会跑到吧台去报警。

同一事件,在关某和夏某的陈述下,变成了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故事。前者,只是普通的卖淫嫖娼行政案件;而后者,却是构成了强奸罪既遂的刑事犯罪。更加复杂的是,案件到此还远远没有结束。就在夏某第一次录口供之后,她又去公安局派出所录了几次口供,每一份口供所描述的故事都是矛盾重重。关某被抓后,夏某跑到派出所,称其是自愿与关某发生性关系,派出所威吓说,你翻证,要么构成伪证罪,要么构成诬告陷害罪,夏某一吓忙改口称仍然控告关某强奸;过一阵,夏某又跑到派出所,称与关某发生性关系她是同意的,这下,公安机关直接以涉嫌伪证罪对她刑事拘留,夏某改口后又对其取保候审,与此同时,关某的女朋友因教唆夏某翻证也被以妨害作证罪取保候审。据说,关某家人为了尽快救出关某,先后找了T市(市级市)的市委书记、A市的公安局长,钱花了不少,但无任何效果(这种现象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非常常见,当事人亲属往往第一时间会找当地的党政领导,在花钱无果时才会想到律师。实际上,随着法治的进步和反腐倡廉的深入,绝大多数领导干部都不愿、不敢或不可能去干涉司法,亲属乱花的钱财也大都被中间人骗去);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既要应付检察院的退侦,又要排除夏某、关某家属对案件的干扰,也是忙得不亦乐呼。各方势力卷入,夏某的口供反反复复,案件真相更加地扑朔迷离。

关某的奶奶给我打了个电话,她说:我孙子是个好人,你行行好,帮我们把他救出来;我天天在哭,眼睛都要哭瞎了;我今年88岁了,你要是把他给救出来,我一定亲自从东北去看你,去感谢你!我很心酸,但“莫斯科不相信眼泪”,这个案子实际非常棘手,虽然纯粹从法律层面上看该案存在很大问题,嫌疑人应当被无罪释放,但“疑罪从无”原则书本上说说而已,真正落实谈何容易?最大的问题是:关某已被关押近半年,想要让关某免于刑事处罚必须给其国家赔偿,这让辛勤工作了近半年的公安机关情何以堪?让已经批准逮捕的检察院情何以堪?然而,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无论案件有多大的难度,案情有多么的复杂,一旦接受了委托,就必须不遗余力地用尽一切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先是通过同学找了A市公安局的一位局长,请求他对该案予以关注并严格把关,这位局长第一时间就回绝了我,让我同学劝我死了这份心,他说:怎么可能无罪?我们都关了他半年多了,我们公安机关难道是吃干饭的?叫他劝劝嫌疑人,态度老实点,否则没他好果子吃!另一辩护人也对我无罪的辩护思路呲之以鼻,他说,坚持无罪辩护万一不成功,受苦的是嫌疑人,还是罪轻辩护比较靠谱,别幼稚了,人都关了半年多,你让公安、检察国家赔偿,可能吗?

我静下心来认真分析案情。显然,这个案件的关键争议点在于夏某与关某发生性关系有未收钱,关某是在房间给钱还是后来在楼下塞钱给夏某,关某有没有采取暴力手段压制夏某的反抗强行发生关系,而夏某是否在房间收钱就成为嫖娼还是强奸的关键。我在一大堆卷宗材料中发现了一份关键的证词——证人李某(夏某KTV的同事)说,我接到夏某的电话赶到酒店大堂,看到夏某坐在地上哭,她的小包拉链没拉好,里边有一沓钱,我没数——显然,这是一份对我当事人十分有利的证词。我通过多种方式与A市公安、检察部门的领导、承办人联系,不厌其烦地致信给A市检察院,从以下角度充分论证关某为夏某和关某间是卖淫嫖娼关系,双方是因嫖资发生纠纷,关某不构成刑事犯罪。

一是控告关某强奸只有被害人的陈述。

可以说,控告关某强奸除被害人反反复复、漏洞百出的陈述外,没有一份其它种类的证据相佐证。

1、关某本人自始自终未承认强奸,可以说是“零口供。”关某的笔录一共是六份,六份笔录供述前后一致,关某一直坚称双方间系卖淫嫖娼关系。

2没有可以证实关某强奸的物证、鉴定结论,关某与夏某间有未发生性关系都无法证实。

3、证人证言包括被害人陈述的部分内容不仅不能证明指控事实,反能证明双方系卖淫嫖娼关系。

二是唯一在场证人吕锐良证明关某、夏某间系卖淫嫖娼关系。

关某、夏某发生性关系时,证人吕某在该房间的卫生间里,吕某证明:那个女的平躺在床上,关某趴在床上搂着这个女的,当时这个女的没有挣扎,也没有反抗,我感觉应该是自愿的。我进房间脱掉衣服进卫生间,不到一分钟,听到那个小姐叫床的声音,“哼哼哈哈”的呻吟声,中间没有停顿,叫了不到2分钟;那个女的站在靠门口的那张床前面,关某就进卫生间,过了不到2分钟,关某从卫生间出来,那个女的对关某说:“怎么那么少?”关某说:“不是说好的1000元吗?”那个女的就说:“你不给够3000我就闹,我男朋友是刚放出来的”,“你要是不给的话,我就报警,告你强奸”,关某说:“你自己也是出来做这个的,还告人强奸?”

目前,吕某的证言未被证伪,补充侦查吕某的证言也未发生变化。

三是夏某的陈述多次反复且相互矛盾。

夏某的陈述笔录共有七份:其指控关某强奸先后两次翻证,而二次翻证背后的事实真相是什么,公安机关到目前也未查清。2012年9月25日11时20分至14时20分笔录称双方发生关系是自愿的,仅隔二个小时,16时32分至21时30笔录又称被关某强奸,为何发生这样的变化,夏某的陈述笔录说得很清楚:“我到公安机关说了后,你们警察就做了我的思想工作”—— 做了思想工作却没有相关笔录,这样的思想工作内涵非常丰富;2012年12月22日夏某写了撤案申请,公安机关马上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显然,到底双方发生关系是自愿的还是被关某强奸的是夏某真实意思表示目前是无法确认的。

即使均指认关某强奸,但前后笔录也多处存在矛盾:例如2012年9月23日5时40分至8时8分笔录称:“那个男的一只手拽了我的胳膊往其中一辆车上拖,我嘴里面一直说我不去,还不断的往后赖,但还是被这个男的拖上了车”——2012年9月25日16时32分至21时30分笔录又称:这个男的就扶着我往轿车走,我问这个男的:“上哪里去”,他好像没有回答我,就把我扶上了车子。

四是本案存在以下疑点。

1、夏某称关某强行脱下其下身衣服,称其推、打、踢关某,关某压住其双臂强行脱衣,但双方均无相关痕迹,衣物特别是丝袜没有任何破损。

2夏某称关某在其报警后从楼上下来将一千元钱塞到其身上的背包里,她在现场拿出看了一下又放回包里,但无论是监控录像还是在场人张某、潘某、曹某、许某、姜某都不能证明这两个显然具有较大幅度和较长时间的动作。而证人李某看到夏某小包拉链没拉好,里边有一沓钱,这时关某还未到场。

3、关某有比较好的经济基础,完全可以通过“买春”实现其不正当的两性欲望。

五是如何看待夏某被抱、拉到宾馆的行为(这可能是公安机关认定关某有罪的唯一辅证)。证人王某有多份前后一致的证言:“我听到小姐喊走不动了,我说我抱你,我帮个忙才抱她的,我以为这个小姐酒喝多了走不动了”;王还证实没有人让他抱那个小姐。

1、夏某被抱、拉到宾馆非关某指使和授意;

2、夏某被抱、拉到宾馆非关某本人所为,关某与王某之间也不成立共同犯罪。

3、王某是河南人,常住A市,其与关某既非熟人也非朋友,双方无任何交流,只是因为唱歌才碰到一起。

4、关某是否成立强奸,关键是发生关系时有未违背夏的意志;夏在进宾馆房间前是自愿的,但发生关系时是不自愿的,关某构成强奸;夏在进宾馆房间前是不自愿的,但在关某金钱诱惑下发生关系时是自愿的,关某仍不构成强奸。因此,夏某是否被抱、拉到宾馆与认定关某是否构成强奸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

六是如何看待夏某的报案和未穿短裤的行为。我们认为证人吕某的证言最能说明问题:那个女的对关某说:“怎么那么少?”关某说:“不是说好的1000元吗?”那个女的就说:“你不给够3000我就闹,我男朋友是刚放出来的”,“你要是不给的话,我就报警,告你强奸”。夏某为何会报案,其心理演变过程我们无法推测,但从其职业推测,她可能是一个金钱至上和缺乏廉耻心的人,从其行为举止来看,也是有些神经质的人(证人姜某证词:这个女的说:“我被好多人强奸了”),其最初是打电话给其男朋友,目的是想向关某多要点钱,后因男朋友在外地未能得逞,自己又下不来台(已在楼下哭闹),就干脆报警,想让关某吃点苦头。

七、夏某是一名“三陪”小姐,卖淫是其职业。虽然其身份不影响强奸案件的成立,但对考察是否违背其真实意愿、考察其报案的真实意图具有一定意义。

八、关于补充侦查的情况

1、关某供述在303房间给了夏1000元,但夏某陈述是在院子里关某硬塞到她包里,A市检察院2012年12月28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否有其它在场人证实,公安机关称没有证人亲眼看到关某在宾馆门口塞钱给夏,但证人吕某、潘某都证实夏某在房间里未收关某的钱——首先证据材料中我们找不到这样的记录;其次潘某在夏某与关某发生性关系前后均不在房间,吕某有一段时间是在卫生间,后侧身面对窗户睡觉,两人何从证明“夏某在房间里未收关某的钱”?第三,吕某说的是:听潘某说关某在楼下给了1000元钱给那个小姐;而潘某说的是,当时我站在关某的后边,我看到关某的左手伸到夏跟前的,但没有注意伸过去干嘛的,像是要打夏的样子;估计是在房间里,如果小姐在房里没有拿到1000元钱,可能是后来下楼弯腰在小姐跟前的时候把钱给小姐的。

2、公安机关认可:王某在四次笔录中都反映自己是一时酒多了,见小姐赖在地上不走,便主动抱夏某进房间,并无他人指使。

3、公安机关称“关于案发时吕某是否在房间里、关某与夏某之间为性交易发生争吵是否真实等问题,由于吕某的证言不仅与夏某的陈述有矛盾,与关某的供述同样存在矛盾,三人各执一词,故该事实无法查清。”事实上除了关某称吕在房间内、吕某说自己在场外,潘某证明:“黑仔应该是跟关某一个房间”,王某证实将小姐抱到303房间,夏自己称在303房间,潘某也证实吕某住303房间:“关某在脱自己上衣,姓吕的在房间的卫生间上厕所,黄头发的小姐靠躺在门口的那张床上”,因此“案发时吕某在房间里”确实无疑;而吕某证实的主要事实即“关与夏为给3000元还是1000元争吵”与关某的供述、潘某的电话记录(说是给钱那个女的,那个女的嫌少之类的)及在派出所从夏处拿出的1000元物证相印证。

4、关于夏某两次翻证,公安机关称第一次指使夏翻证的是潘某,第二次是戈某,但潘某反映拿了20000元事实暂无法查清;第二次史某支付夏某45000元也无法查证。夏某自称:“我是害怕自己被强奸的事情会在开庭的时候上电视,怕家里人知道”。因此,无法证明夏翻证是受他人指使、贿买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也无法证明夏翻证的证言不是事实。

我在给相关领导寄送法律意见时一再强调:我非常崇尚检察官、法官独立办案原则,我的本意是希望他们主持公道,而不是要他们非法干预。请求领导对该案予以督察的原因是关某涉嫌强奸证据明显不足,但A市检察院又已对关某采取了逮捕的强制措施,坚持原则的指导、监督可避免该院因为照顾与公安部门的关系、因为顾及本院考核、顾及国家赔偿或因政法委的协调而将错捕的案件再强行错诉。我诚恳地写道:由于所处地位和角度不同,可能我的观点与他们不谋而合,可能其中一、二点与他们意见一致,也可能他们完全不认同我的观点,不管怎么样,我只是希望他们能平心静气,认真了解并考虑我的观点。我绝对没有一丝一毫冒犯或者不尊重他们的意思,只是因为关系公民的自由、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关系到案件的质量只能一而再、再而三的打扰他们。

最终,经过锲而不舍的努力和辛苦奔走,经过A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T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A市法院审判委员会、T市法院审判委员会(案件虽未移交到法院,但A 市检察院还是抱着一线希望,商请法院系统对该案进行研究、讨论),最终A市检察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决定对关某不起诉。

这个案件最有意思、最值得玩味的是债务人潘某,潘某说派出所都是他的哥们,大家可以尽兴玩乐;关某想破脑袋也搞不清楚夏某怎么会报案,也搞不懂派出所为什么拼命的强制他承认是强奸;潘某一直安慰他们没事,潘某听起来社会关系十分强大,关某家人也一直寄希望于潘某,并按潘某的意见花钱让他去活动,但活动来活动去,钱花了不少,关某却是越陷越深;最想不通的是潘某竟证明夏某在房间里未收关某的钱——“吕某说:听潘某说关某在楼下给了1000元钱给那个小姐;潘某说:当时我站在关某的后边,我看到关某的左手伸到夏跟前的,但没有注意伸过去干嘛的,如果小姐在房里没有拿到1000元钱,可能是后来下楼弯腰在小姐跟前的时候把钱给小姐的”——潘某出于什么心态,潘某与公安之间有无勾连?只有天知道了。实践证明,债务人不可信,且行且谨慎!

释放关某的那天与往常没有两样,但对关某的人生却是发生了重大转变。无罪释放不仅意味着难以忍受牢狱生活的结束,意味着国家赔偿、意味着强大公权力的认错,更意味着关某人生重新洗白,意味着其子孙后代不受影响,意味着237天牢狱生活的结束。看守民警领着关某出来时,关某顾不得办手续,不顾干警劝止,先抱着我嚎啕大哭,引得周围人都唏嘘不已,关某说:我以为肯定走不出这个看守所了,我真的悔断肠子了。我一辈子都不会忘了您,我回去后安排一下就专门来拜访您!

我也很感慨,对一个刑事律师来说能让一个受冤的当事人洗脱罪名,那是对律师最大的褒奖,至于当事人是否记得我们,是否回来拜访我们(这段经历成了关某心理上的阴影,后来他一次也没过来,估计他一辈子也不会再来A市。过了一个月,A市检察院让我通知关某提交申请,拟对其进行国家赔偿,关某却是一口回绝,他说再也不敢节外生枝了),是否对我们表示感谢,那还真不是我们在意的。一个案件的结束,往往意味着一个个新的案件的开始,意味着新的挑战,意味着更艰难曲折的斗争。这个案件印证了刑事辩护多数不是一场“闪击战”,而是一场持久战、一场锲而不舍的斗争,我们律师要做的,是在纷繁复杂的案情中搜集有利证据,看清复杂局势,理清思路,不受外界介入因素影响,不放弃、不妥协、不动摇,坚持不懈地为维护当事人权益而努力,我们终将为当事人吹响人生的“集结号”!

以上内容由严如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严如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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