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怀新律师亲办案例
上诉状(请求赔偿精神损失)
来源:林怀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2
浏览量:995

民事上诉状

(一审案号:(2018)粤0104民初***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广州市天河区高塘大道***,联系电话:***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被上诉人对本案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上诉人手术治疗费、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8090.8元,并支付上诉人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0元,合计208090.8元;

    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并非在违背上诉人意愿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属于重大的事实认定错误。

本案上诉人出生于湖南某县城,自小性格柔弱内向,为人朴实单纯。毕业后在广州某事业单位就职,由于自身性格及职业原因,平日社交圈仅限于工作单位,与人交往较少,社会经历简单。2017年5月,因单位宣传鼓励未婚青年参加联谊活动,上诉人鉴于该活动系共青团白云区委组织的正规活动便放心报名。在该联谊活动中认识了本案被上诉人,活动中被上诉人主动搭讪上诉人,并在结束后频繁联系上诉人且积极邀约。被上诉人比上诉人年长将近10岁,系***的法律负责人,有婚史并育有一子,而这一切被上诉人起初一直未向上诉人坦诚,而是选择隐瞒。可想而知,被上诉人拥有丰富的社会经历及情感经历、且具备作为高管圆滑精明的处世风格,可想而知,单纯如白纸的上诉人立马掉进了被上诉人精心设计的情感圈套。

通过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2017年5月双方认识之初,被上诉人时常主动找上诉人聊天、制造单独相处的机会,而上诉人认为与被上诉人相识不久,仅抱持着普通朋友的交往态度。在双方认识大约两个月也即2017年7月份,此时从微信聊天内容来看,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态度并没有过多改变,也就是说双方情感上并未有太大进展;但被上诉人认为时机已到,在7月21日当天又一次邀约上诉人外出游玩,上诉人误以为如前几次普通见面进行赴约,却没料到当晚被上诉人仗着自身力量之大、而上诉人柔弱不堪,在违背上诉人意愿的情形之下强行与上诉人发生关系。事后,上诉人碍于保守的观念、个人羞耻心以及两人的交往关系,加上考虑到针对此类事件社会舆论一贯苛责女性的畸形价值观,使得上诉人始终不敢将自己实际上被侵害的事实告诉他人,更没有勇气向警方求助,错失了保护自己的最佳时机。于是上诉人像其他有同样遭遇的女性一样,选择隐忍并说服自己接受其并不全然了解甚至谈不上爱的被上诉人。而在两人发生关系后,从聊天记录中可看出被上诉人的态度较之前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热情积极到逃避冷淡,对于上诉人的试图沟通均采取冷淡对待。

从被上诉人的一系列举动不难看出,其隐瞒自己已婚事实,明知自身不符合条件依旧参加联谊会,在活动中迅速锁定看起来单纯易骗的上诉人,精心布下“猎网”等待上诉人掉入陷阱,在短短两个月内骗取上诉人信任、博得上诉人好感,最终进行骗色,在实现其目的后便态度大变、逃避责任。可见被上诉人参加活动并非真心寻觅伴侣,而是为了寻求刺激、伺机猎艳,是赤裸裸的借恋爱之名玩弄女性,这一点在我方一审提交的证据中均有体现。

综上,上诉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性格柔弱加之受到侵害后的惊慌失措,未能完好保留被侵害的关键证据,但根据被上诉人的一系列诱骗女性、玩弄异性的行为并结合双方聊天记录进行判断,可十分明显得出本案系典型的无知女性被心怀歹意的爱情骗子伤害的案例,被上诉人系在无力抵抗、完全有悖自身意愿的情况下遭被上诉人侵犯。虽上诉人未能留存主要证据,刑事上无法立案,但这并不能抹灭被上诉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强奸犯罪事实,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自愿发生关系完全错误,恳请贵院依法改判,在民事上予以被上诉人严厉制裁,以保障妇女权益。

二、由于被上诉人欺骗上诉人感情、强行与上诉人发生关系且未采取保护措施,导致其怀孕后却拒绝承担责任,迫使上诉人进行人流手术,造成其严重的生理损伤与心理伤害,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予以驳回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被上诉人抱持着玩弄感情的态度、在违反上诉人意志情况下、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强行与上诉人发生关系,其作为有婚育经验的一方应当知道这对于女性意味如何,更反映出被上诉人的主观恶意之大、纯粹为寻找刺激、欲玩弄对方感情后弃之不顾的邪恶思想;反观上诉人抱着真心交往、寻找真爱的纯良目的,给予被上诉人极大的信任,却换来意想不到的伤害,最终在孤独绝望中独自一人到医院停止妊娠。这一连串的打击和身心伤害,使得上诉人在术后后遗症不断,被诊断患有盆腔炎等病症,经常腰酸背痛、腹痛难忍,时常请假复查、治疗,且人流手术及其后遗症极有可能导致上诉人日后不孕,这将给上诉人带来不可估量、无法磨灭甚至是伴随一生的伤害。

其次,上诉人经历了被侵犯后的惶恐、意外怀孕的无助、被曾经以为值得托付之人欺骗背叛以及来自社会的无数双眼睛注视的巨大压力,其不敢告知身边亲友,无法找寻帮助,不仅忍受着各种早孕的生理不适以及人流手术后的各式病症,还要面对着被上诉人的冷漠以待。这一切从始至终上诉人均一人默默承受,最终其不堪强压被击倒。2018年6月24日,上诉人因身体不适久治不愈及精神上的长期高压,导致胸闷、失眠、头晕脑胀、肠胃不适、常哭,且对异性恐惧、不能与人正常交往,被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诊断为创伤后应急障碍,需要进行长期心理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给上诉人带来严重的心理阴影与社交障碍,需通过长期治疗干预方能好转。

上诉人由于无知和法律意识不足,已经错失了将被上诉人绳之以法的机会,现恳请法院给上诉人以严正的民事法律制裁,判令其对自身侵权行为承担严重后果,支付上诉人200000元的精神赔偿抚慰金,保障我方权益。

三、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责任,属于责任分配错误,应当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

如前文所述,上诉人出于对被上诉人的信任和真诚交往的态度接受其邀约,没想到却误入狼窝,因女性天然的弱势对被上诉人的侵犯无力抵抗而导致了本案的悲剧,但这并非上诉人的过错,相反上诉人才是本案的受害者。一审法院非但没有严惩施害人,还不顾受害者的处境与心理感受,判决其承担责任,对上诉人来说可谓是雪上加霜,显失公平正义。

被上诉人在男女关系中不仅不尊重女性,违背女性意愿甚至是涉嫌犯罪行为以满足一己私欲,并且其作为男方,在发生性行为前,应知道采取避孕措施以避免女方因发生性行为遭受身体伤害。但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发生性行为时并没有采取任何避孕措施,导致上诉人怀孕,后在得知上诉人怀孕后也不闻不问,迫使上诉人到医院进行了人工流产,造成其身体遭受伤害,故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所遭受的伤害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一审中,上诉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广州某事业单位工作,并有单位出具的误工费《证明》,证明上诉人在由于人工流产手术前后住院期间的误工费为4307元,该项费用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属于错判;上诉人亦提交了相关医疗费、检验报告、交通费等收费单据,证明其支付了相应费用共3783.8元,上述费用应当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我方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对上诉人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严重伤害,对上诉人今后的工作、生活均造成相当大的影响;而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怀孕后也没有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加剧了上诉人的精神伤害,导致其需接受长期心理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被上诉人支付金额不足以补偿上诉人的医疗费用和后续治疗费,更不足以弥补上诉人的受到的心理创伤。故恳请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请求。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有误,上诉人现恳请贵院依法改判,支持我方一审全部诉求,望法院严惩此等社会骗子,防止其继续侵害女性,以保障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理人

                                           2018年12月11日

以上内容由林怀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林怀新律师咨询。
林怀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768好评数3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林怀新
  • 执业律所: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8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