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要征地拆迁,需要公告什么事项?无公告,怎么办?
作者:傅勇 更新时间 : 2018-12-12 浏览量:2463
政府要征地拆迁,需要公告什么事项?无公告,怎么办?
公告是土地征收中的重要文件,也是被征收人拆迁维权的重要证据。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这些公告在土地征收中扮演什么样的重要角色呢?
一、批前公告
批前公告的目的: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二、批后公告
第一,征收土地公告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无公告,怎么办?
公告可以说是征地过程中的重中之重,但实践中,部分市、县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有时候就不履行公告义务,那么,被征地农民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律师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作如下总结:
办法一:
对于市、县国土资源局或人民政府不履行发布征地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义务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办法二:
被征地农民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公告义务不服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市、县人民政府的不履行公告义务不服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办法三:
被征地农民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市、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公告义务不服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向应履行义务的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市、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公告义务不服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最后,提醒大家,行使权力时,一定要弄清楚公告的义务机关是谁,应该向那个机构提出查询、复议或诉讼。毕竟,维权时间宝贵!怎能浪费在犹豫与迷茫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