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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代理词
来源:韩海花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0
浏览量:1074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xxx诉被告陈xx、周xx、孙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为原告xxx的代理人,依法参加了庭审,现根据庭审和事实事情,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事实经过

2017年12月1日晚,被告陈xx与原告通过电话,达成口头协议,以280元每天的价格雇佣原告做零散电焊工作。第二天(2017年12月2日),原告和被告陈xx达到事故发生地点xxxx进行电焊工作,在工作中从高大约2米的人字梯摔下受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

xxxx工程系被告孙xx的小饭店,孙xx将工程交给被告周xx,总包给周xx负责,之后,周xx找来陈xx,将包括电焊在内的部分工程按照300元每天的价格分包给陈xx。

二、本案的法律关系和过错责任

1、原告和被告陈xx之间系雇佣关系

首先,原告是与陈xx进行联系,陈xx许诺原告每天280元的工资,雇佣原告做零散工作,原告具备相应的特种工程作业(包括电焊)的资质。其次,在庭审中,原告与周xx、孙xx更加不认识,雇佣关系更是无从谈起。

庭审中,陈xx说,自己只是从中介绍,工资是周xx直接结算给原告。代理人认为,如果只是从中介绍,那为什么工资从每天300元变成了每天280元,显然是被告要从中获取利益,符合分包的关系。如果是周xx直接结算给原告,原告就在派出所的笔录中就应当说自己的工资是300元,而不是280元,白白损失20元,显然是不符合常理,是陈xx为了开脱责任,而故意编造的。

综上,原告与陈xx之间形成的是一种雇佣法律关系,且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案第一被告陈xx作为雇主,应对其雇员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这一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被告周xx的过错

本案第二被告将工程分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第一被告陈xx,陈xx作为个人,其不但没有任何的电焊技术,也没有任何施工资质和特种行业许可证,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本案第二被告周xx应对其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第一被告陈xx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孙xx的过错

第三被告孙xx的过错和第二被告的过错相类似,没有尽到审核的责任,将工程发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第二被告周xx。第三被告孙xx应对其将工程违法发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第二被告周xx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

代理人认为,本案中,原告xxx虽然为农村户口,但是在城市务工、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有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此外,原告发生事故后,原告因无钱治病,不得不去借高利贷,现在的生活举步维艰,恳请法院在相关酌定范围内对原告予以照顾。 

 

综上所述,原告与本案第一被告陈xx形成的是雇佣法律关系,且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对此,本案第一被告陈xx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将工程、发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个人,属于违法、发包行为,应对其违法、发包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代理人想特别和法庭说明的是,发生事故后,原告自身没有经济能力,原告在迫切需要三名被告垫付相关的手术费用进行救治时,陈xx和周xx在在支付了2万元后迟迟不肯再支付,无奈之下,原告拖着骨折的腿,请派出所的民警协调,但三被告依旧不肯支付,一直拖着。但原告等不起啊,拖不起,如果不治疗,腿就要废掉,不得不对外借了4万元的高利贷,这才勉强把手术做完。

原告现在要求三被告赔偿,并起诉到法院,就是希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够让自己的生活继续下去。对此,代理人恳请法庭依法查明、认定本案的客观事实,并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尽快判决,不然高利贷的催收人员上门后,原告和原告的家人就真的没法生活。

以上意见请法院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韩海花 律师

2018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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