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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社保 员工要求赔损失获支持

作者:旷良勇  更新时间 : 2018-12-10  浏览量:307

     中国法院网讯 (聂菲 左丽莎)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部分用人单位无视法律规定拒绝为员工参保。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原告詹某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且无法补缴的情况下将其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该用人单位向詹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共计62000元。
  詹某于2012年3月起在一家公司从事冲压班长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詹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为詹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詹某一直以个人名义为自己缴纳社保。因该公司未为詹某补缴社保,2018年4月,詹某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保登记并补缴养老保险。经仲裁机构裁决,该公司应向詹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2266元并为其办理社保登记,补缴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为准。但根据现行政策,詹某已以个人名义缴纳了社保,无法再以单位名义进行补缴。詹某遂将该用人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因无法补缴社保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7万余元。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不能补缴。该案中,该用人单位未为詹某缴纳养老保险又无法以单位名义进行补缴,应向詹某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最终,经法院调解,该用人单位向詹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共计62000元。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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