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律师亲办案例
违约金约定过高如何认定和调整
来源:张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9
浏览量:1312

       目前,买卖、租赁等非借款类合同逐年增加,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约定了违约责任,主要表现形式为“如逾期付款,则承担每日百分之多少或年利率多少的违约金”等条款。
  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对自由裁量权的理解与行使存在多种观点,使得法官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显得较为棘手。实践中有以下几种观点:观点一: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基础,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进行调整,即违约金上浮30%-50%。观点二: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调整标准。观点三:以守约方实际的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数额。观点四:参照最高法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并以此为标准乘以4倍计算违约金。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后,依照24%的年利率进行计算。
  我们倾向于观点四。理由如下:
  一、参照金融机构相应利率确定调整标准的理由不充分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是逾期付款违约金由法定的固定标准与约定标准并用的分水岭。该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对此批复进行反向解释可知,当事人如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应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法定标准,即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法释〔2000〕34号批复并未完全否定法释〔1999〕8号批复的效力)。参照金融机构相应利率确定调整标准仅是在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计算的标准,而对于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如果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调整,事实上就不存在约定违约金的概念,无法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功能,且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损害了守约方的合法预期利益,对违约方有纵容和不当保护之嫌。
  二、参照借款合同法律规范是现行法下的通行做法
  当下民间借贷规模迅速扩张,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后,明确了24%的年利率,目前已为民间融资市场所接受,并广泛延伸到其他各种商事交易活动中。一般认为,最相类似法律的处理原则是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参照借款合同规范处理的法理基础。因这类逾期付款产生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借款合同逾期付款情形最为接近,且都属于金钱给付之债,参照处理公平合理。因此,基于相同法理考量,对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调整,应当按《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有约从约且不违反禁止性法律等规定,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24%年利率”标准较为适宜。
  三、合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
  从违约金的功能看,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对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其目的不仅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也是为了避免违约行为发生后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补偿。
  在实际损失能够确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且违约方主张调整时,应适用《合同法解释(二)》关于违约金一般不能超过实际损失30%的规定,确定是否需要并作相应调整。但在审判实践中,涉及到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问题的分配,在当事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正确确定分担举证责任。违约方首先要对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对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较之违约方就损失事实和相关证据都具有更强的证明能力,因此,不应过分强调违约方的举证责任。违约方如果能就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这一问题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就应当认定完成了证明义务。此时,应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守约方,令其证明损失的数额及违约金的合理性。但在审判实践中,确定实际损失的难度较大,操作起来较为困难。
  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且违约方主张调整时,在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综合考量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超过“24%年利率”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可以更好地体现最相类似法律的处理原则。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在现实的市场主体环境下,不仅个人之间的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情形应参照适用“24%年利率”调整标准,对法人或其他组织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会及时删除。

以上内容由张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杰律师咨询。
张杰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0273好评数50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民生百货8楼
187-8942-5851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杰
  • 执业律所: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06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陕西
  • 咨询电话:
    187-8942-5851
  • 地  址: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民生百货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