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辩护词(西安渭南咸阳)
---杜凯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康某妻子的委托,并征得康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康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清楚、全面的了解。
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康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定性不持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本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并对本案的量刑提出从轻或减轻情节,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裁决时参考:
一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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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本案张胜伟为保险业务员,只是为了赚取些钱贴补家用,才有买卖药品的行为,其并不知道药品卖方没有相关经营药品的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三 、本案中被告人康某为从犯,康某本人并没有直接参与预谋、策划和分工,只是在主犯的要求下从事药品的中间联系行为,可以看出其在该犯罪行为中仅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 、本案中被告人康某非法获利很少,这也进一步确定其没有违法获取暴利的主观心理。应当确定其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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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案数额的认定,应当进一步确定被告人从何时应当发现药品卖方没有相关经营药品手续,不能将所有数额都确定为被告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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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被告人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
康某没有犯罪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
六 、被告人认罪太度好,有悔罪表现。
七 、被告人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建议宣告缓刑。
综上,尽管康某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理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其犯罪情节较轻的,又具有多款从轻、减轻的情形。请法庭对康某量刑时充分考虑本辩护人的述上意见,结合本案的客观实际和我国刑法宗旨,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精神,以及我国对行贿罪的处罚的司法实践,对康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缓刑。
辩护人: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附法律规定】
非法经营罪,是指【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