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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法律风险的防范
来源:江成天津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7
浏览量:182

     为避免企业间借贷无效的法律风险,企业家在通过企业间借贷进行资金融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贷无效融资不能的法律风险以及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来自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
  
  (一)融资资金要用在生产经营上
  
  企业家融资过程中不能有不实陈述、提供虚假资料、编造不存在借款用途等做法,最重要的规避法律风险途径是将融资用途限定在企业生产经营方面。融资资金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便经营亏损或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一般不会引发刑事法律风险。
  
  (二)借贷要合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家应当诚实、合法经营生产,远离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对于出借人来说,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企业家也不得乘人之危,或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否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仅面临本金被收回,无法达到融资的目的,还可能要赔偿对方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
  
  (三)借款人需考虑自己偿还能力进行企业间借贷
  
  企业家要根据自身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融资额度,以免过度举债,以免因不具备偿还能力而陷入清偿不能的困境,这不仅会给企业带来资金链的压力,甚至使企业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也会使企业家出现“有借无还”的不良信用记录。
  
  (四)订立协议
  
  现实生活中,借贷协议对于借款人来说同样重要。例如,借款期限的规定可以使借款人享有偿还期限利益,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出借人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出借人的债权将沦为自然债务,除非借款人自愿清偿,法院将不再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显然,还款日期还是明确为好。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盖章,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以避免将来引发争议。
  
  (五)利率应合法
  
  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借款的用途及其收益,共同约定一个合理的利率。根据《民间借贷规定》,人民法院支持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支付利息;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无效;24%-36%这一部分,法院不保护,但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所以企业家借贷 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24%-36%之间的利息,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履行,但需注意,一旦履行,即不得再主张返还;年利率 36%以上的利息无效,即使向出借人清偿,也可请求返还。
  
  (六)及时清偿债务
  
  企业家作为借款人应当及时清偿债务,以免影响自己信誉,更要避免被认定为存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构成刑事责任风险。如若实在不能清偿债务,应走破产偿债程序,千万不要通过跑路的方式来规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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