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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风险:首诊时胎儿宫内已有缺氧表现 但医生错误将产妇分诊至内科 医院应为胎死宫内担责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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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点QF48孕妇孕期无定期检查,来医方就诊时胎儿宫内已有严重缺氧表现,首诊医生未能及时全面评估胎儿风险,转入内分泌科治疗糖尿病期间未请产科会诊,为胎死宫内的原因之一。全文1805字,阅读约需6分钟。

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的结果分析】未成年人就医引发的医疗纠纷有其自身的特点,表现为(1)案由高度集中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患儿年龄集中在10周岁以下,三岁以下婴幼儿患儿过半;(3) 致残率高,九成患儿构成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4)六成以上的该类案件存在异地就医情形,多经历多个医疗机构治疗;(5)    患方多要求较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从5万至百余万元不等;(6)七成案件中医疗机构存在病历制作管理不规范、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的过失;(7)七成以上医疗机构被判担责。

引礼入法与医疗纠纷管理】如果将医疗纠纷的解决简单地理解为规则之治,忽略解决纠纷的其它有效方式,则社会公正将面临严峻挑战,若医疗纠纷动辄诉诸法律,法律意识的越位必将加剧人际关系的冲突威胁社会秩序的和谐。“引礼入法”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意义非同寻常,若能将“引礼入法”的古人司法智慧应用于医事法律的制定以解决医疗纠纷,或能使医患双方共同获益。

案例赵某某与唐山市丰润区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冀0208民初4022号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4)医疗案例 (34)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案例 第48号

【基本案情】原告赵某某主因妊娠8月,发现血糖高2月,于2014年8月4日到被告丰润区医院妇产科门诊就诊,门诊胎儿监护提示有胎心,无胎动,血糖高,建议内科降糖治疗。原告于2014年8月4日15:20时到被告内分泌科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1、妊娠糖尿病;2、妊娠8个月。

【损害结果】2014年8月12日下午原告在门诊查彩超提示:胎动、胎心消失,双顶径7.9cm,股骨长径6.9cn,胎盘后壁,羊水最大厚度4.0cm,建议到妇产科取胎治疗。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20:00入住被告妇产科,诊断为:1、宫内孕37W第二胎胎死宫内。2、瘢痕子宫。3、妊娠期糖尿病。于2014年8月13日行子宫下段剖宫取胎术,助娩一女性死婴。

医疗鉴定2015年9月1日,丰润区卫生局委托唐山市医学会对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丰润区医院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错受到损害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唐山市医学会系医疗事故专业鉴定机构,其作出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结论客观,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鉴定意见,综合考虑本案案情,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病情为胎死宫内,胎儿尚未出生,不属于民法上的民事主体,对原告要求赔偿胎儿死亡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唐山市丰润区XX医院赔偿原告赵某某各项损失共计9223.76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孕妇孕期无定期检查,来医方就诊时胎儿宫内已有严重缺氧表现:妊娠期糖尿病风险,胎动消失,彩超结果S/D3.8,单脐动脉,羊水偏多,胎心变异分析无反应型,均是胎儿死亡的主要原因。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在首诊时医生未能及时全面评估胎儿风险的同时,转入内分泌科治疗糖尿病,在这期间内分泌科也未请产科会诊,为胎死宫内的次要原因。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国务院令第701号。HXZD 212《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解读(附十八例警示案例)//【解读12】手术分级管理制度。//QQZR40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附十一例警示案例)//【解读3】第五十六条。//YZJA901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34名妇女中5人(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 构成医疗事故罪。//YZJA902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 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 临床应用风险极大。

【作者说明】 本文对原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并压缩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有表达不清晰产生歧义之处或有专业研究需求者,请参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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