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从福律师主页
冯从福律师冯从福律师
139-5057-8168
留言咨询
冯从福律师亲办案例
以案释法: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劳动者还可以索赔吗?
来源:冯从福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4
浏览量:1607

案情介绍:

20076月,张某应聘到公司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工伤保险。 20071017日下午,原告在作业时右前臂被机器绞伤。张某先后在几家医院一直治疗,公司派专人护理张某,并支付了所有医疗费。事发一年时间内,张某没有申请工伤认定。2009827日,原告向周口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认为申请已超过法定时效不予受理。同年429日,张某以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意见分歧:

案件审理中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可以按民事损害赔偿标准支持张某的请求;别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赔偿,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所以本案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起诉。

法律分析:

通过案件检索多数法院认为即使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劳动者依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工伤在本质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的发生,其实质都是基于某一侵权行为的发生。从法理上说,工伤职工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法规请求工伤保险赔付,也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法向加害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在无法通过工伤保险获得救济的情形下,通过民事损害赔偿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因此,如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无法得到救济,基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特殊关系,可按民事赔偿程序得到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解释为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而不应当解释为实体上排除适用侵权行为法。该规定具体有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第二,如果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该条规定也仅仅是为了确保行政程序高效的处理工伤认定相关事宜,而不是将工伤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限制在工伤认定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相应的时为由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处理,系对该损害事实及争议所作出的程序性处理。这种程序性处理不应剥夺当事人对于自身所受损害得到相应赔偿的实体性权利。






以上内容由冯从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冯从福律师咨询。
冯从福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280好评数20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万安西路12号五层(后岗环岛)
139-5057-816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冯从福
  • 执业律所:
    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9*********04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福建-宁德
  • 咨询电话:
    139-5057-8168
  • 地  址: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万安西路12号五层(后岗环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