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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破产、改制纠纷九大法律难点
来源:金根律师团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3
浏览量:649

国企破产、改制纠纷九大法律难点

 

 

今年以来,XX省展开了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的攻坚战,目前,重点企业改制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国企改制纠纷和破产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许多方面,都是全市人民关注的热点。

29日,XX市举行国企改制及破产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专题讲座。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XX就国企改制案件的受理范围、国企改制的合同效力、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企业兼并和破产案件等九个具体法律问题,从九起典型案件入手,剖析案件的关键点,点评法院的裁定结果及原因,拨开国企改制及破产纠纷过程中法律方面的重重迷雾。?

 

案例一: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

某省、市两级政府开会,并形成了会议纪要,下发了专门文件,决定将甲企业对乙企业享有的股权全部无偿划转给丙企业,同时决定,甲企业的债务与丙企业无关,仍由甲企业清偿。那么,甲企业的债务怎么办?甲企业对两家银行的负债都比较高。会议决定,对一家银行的负债由省政府财政负责解决,甲企业对另外一家银行的负债由市政府协调减免。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和下发的文件,当事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是根据省、市两级政府的会议纪要和相关文件达成的协议。股权划转以后,按照文件规定,市政府应该去协调减免甲企业对一家银行的负债,但市政府怠于履行义务,没有能够协调减免该笔债务,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行使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专家点评:这个案件,原审法院和最高法院都裁定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这个案子的焦点就是划转行为到底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最后认定是行政行为,法院只能不受理。

 

案例二:职工全部安置妥当 资产可否打折出售?

一个企业经营不善,职工已经一年没领到工资,经常到政府去上访,要求发生活费。经过政府出面协调,找到一家公司,这家公司同意购买该企业。该企业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值是100万元,拿到评估报告后,双方又重新确认资产是90万元,到正式签合同的时候,降价到80万元,最后以80万元成交,是购买企业资产,而不是购买整个企业。压价到80万元的主要原因是这家公司在接收企业职工的时候,认为接收30名就足够,但是该企业有近百名职工,安置不了也是一个问题。这样,这家公司同意把企业职工全部接收。这家公司买下企业全部财产以后,对接收的机器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经营得挺好,职工每月按时领工资,企业效益也达到上亿元。但是,这家公司在购买企业的时候有一个问题,在支付80万元购价款时没有一次性支付,这样,那家卖资产的企业对银行还不上债,有一个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企业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出售资产,要求撤销资产买卖合同,恢复原状。第2页 /(共4页)

 

专家点评:这样的案件,法院怎么判?答案是:不能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因为企业改制是很不容易的,改制后合同基本已履行,资产转移过去,购买人对这些资产进行了更新、改造,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只是存在购价款没有支付。该出售价格,评估为100万元,买卖双方重新确认的价格是90万元,实际成交价是80万元,不构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售企业资产。银行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而且,这个合同履行后,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财产走到哪债务跟到哪?

有一个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负债严重,但还是有一小部分厂房设备等优质资产可以利用。于是该企业就将这一小部分优质资产划出,与另一企业组成了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起诉,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主张清偿债权。

 

专家点评:法院怎么判?答案是:判决新设公司在所接收财产的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案例涉及企业的公司制改造。企业公司制改造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整体改造,一种是部分改造。因为原企业以其部分财产与他人组成了新设公司,向新设公司转移了部分资产,故新设公司只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去除企业资产部分出售这种单纯商品交易的情况下,企业的债务是跟着企业财产走的,企业财产走到哪,债务就跟到哪。如果财产全部转移,债务也跟着全部转移。如果财产部分转移,企业债务也应跟着部分转移。?案例四:谁该承担丙纶厂的债务?某市丙纶厂向某信托投资公司申请贷款190万美元。某市酒厂为担保单位。贷款发放后,丙纶厂除支付少量利息外,未能按期归还贷款。信托公司以丙纶厂和某市酒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纶厂偿还贷款本息合计654万美元,某市酒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时,某市酒厂已进行多次变更,该厂部分职工出资成立了某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了原酒厂的部分资产,原某市酒厂其实已不存在。该集团公司接到诉状后万分紧张。主债务人丙纶厂早已停业,名下资产也早被其它法院另案查封,丙纶厂已没有任务偿还能力。一旦被判承担担保责任,全部债务将由该集团公司承担,公司将面临灭顶之灾。职工多年的经营成果可能毁于一旦。

专家点评: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市酒厂部分职工用买断工龄的钱款,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设立了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然后由公司购买了原企业“部分资产”。本案中集团公司与原来的某市酒厂没有产权方面的承继关系,不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而由于某市酒厂的大部分资产实际被市政府收回,最终判决由市政府对丙纶厂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3页 /(共4页)

 

案例五:剖析四个案子 详解企业分立?案例A(企业分立):甲企业原有职工1000人,资产5000万元,债务4000万元,将其1000万元财产、500名职工分离出去,独立成立新的乙公司,无他人参与,这是企业分立。发生了原企业债务引发的诉讼,怎么办?

 

专家点评:新的乙公司对原企业的债务如果有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按协议处理;如无协议,则应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予以偿还,先行清偿后,再与原企业按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案件B(企业部分改造):甲企业原有职工1000人,资产5000万元,债务4000万元。如果甲企业将其1000万元资产及500名职工分离出去,与他人联合成立一个新的丁公司。这时,发生了原企业债务引发的诉讼,怎么办?

 

专家点评:原企业这时是新设的丁公司的股东,新企业丁公司对原企业的债务则应在接收原企业财产的范围内即1000万元的数额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例C(国有企业出售):甲企业原有职工1000人,资产5000万元,债务4000万元,如果500名职工用1000万元买断企业的产权即全部5000万元的财产所有权,成立了新的企业,则新企业要对原企业的400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案例D(企业部分资产出售):甲企业原有职工1000人,资产5000万元,债务4000万元。如果有500名职工买断了工龄,下岗了,买断工龄费为1000万元,这500名职工用此1000万元购买了原企业的部分资产1000万元,成立了新的企业丙公司。发生的与原企业相关的债务诉讼怎么办??专家点评:丙公司与原企业是资产买卖的交易关系,不存在整体债务上的承接关系,则不再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六:银行债权转股权为啥法律不允许?

1992年的时候,有一个洗衣粉厂从国外引进了一套洗衣粉的设备,欠了两家银行的钱,一家银行是1000万元,一家银行是500万元,引进设备后以为能盈利,可是没能实现,企业也无力偿债。到了1993年的时候,这个洗衣粉厂和两家银行商量怎么解决债务归还的问题。三家经过协商后达成了一个协议,三方共同出资设立日化公司,怎么设立呢?洗衣粉厂将他引进的设备、生产车间作为出资,折成500万元,那两家银行把他们对洗衣粉厂的债权作为他们的股权出资,这样工商局也注册确立了三个出资人的地位,同时有验资证明。这种行为能不能视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债转股呢

 

专家点评:不行。因为这个案子中,两家银行实际上是以债权作为股权来投资的,而国家《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此为强制性规定,不能违反。国企改制的协议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这样的债转股法律上是不允许的。第4页 /(共4页)

 

案例七:挪用资金买股权收缴股权来还债?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专家点评:股东出资即取得股权,其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在股东以非法挪用的资金出资的情况下,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可以收缴其股权用于偿还被挪用资金,但此时只涉及股权转让问题,而不是股权无效。

 

案例八:大鱼吃小鱼 债务怎么办?

一个小企业被一个大企业兼并,但是,这个小企业在被兼并时,隐瞒和遗漏了原企业债务。并且,在进行买卖时,没有公告通知债权人。事后,债权人得知,起诉要求偿还债务,由谁来进行清偿?

专家点评:如果没有采取公告通知债权人的程序,由实施兼并的大企业承担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然后,再向原小企业出资人追偿。如果兼并时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了公告,而该债权人在公告期间没有申报债权,则该大企业不承担责任,法院应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要求被兼并的原小企业的出资人清偿债务。

案例九:资金“体外循环” 能否申请破产?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了多处房产,有一些房产的开发收入没有入帐,资金体外循环,帐面体现为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到法院申请破产。对这样的案件,法院能不能按破产案件收案?

专家点评:不能。如果在立案审查期间,法院发现了其隐匿财产的情况,应通知不予受理;如果在审查期间,法院发现了其隐匿财产的情况,应裁定驳回起诉。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是,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国有企业必须达到这三条,才能申请破产,这是法定的,必须严格遵守,不能突破。不具备法定破产条件的企业,不能为解决债务问题,特别是为逃债而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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