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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之计算节点
来源:高绪仲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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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生活中,求职者应聘入职一家企业,都会经历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根本就没有劳动合同,更不会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那么,如果从法律上来认定企业不签合同能否可以拿到二倍工资赔偿?具体情况要注意以下三个时间节点。

      第一个时间节点是未签合同干满一年期。

     法条引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此可见,在一年之内未签劳动合同的,企业需要从第二个月起的第一天到一年期限满时的最后一天按照二倍工资的赔偿金额支付劳动者,最多可以拿11个月的赔偿。也就是说,在一年期满这个时间节点,如果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员工最长可以拿11个月的二倍工资。

      举例说明:小张是2017年3月5日入职公司的,口头约定一年期合同,即到2018年3月4日期满。但自从小张入职这家公司后从未签劳动合同,期满后小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从2017年3月5到2018年3月4这11个月的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

        第二个时间节点就是未签合同干了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即俗称的干了一年多不足两年)。


        法条引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为公司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上就视为公司在超过一年的第一天起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所以,超过一年的期限是不能要求支付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只能要头一年合同期里面的二倍工资。不过这个时候无法要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了,只能要从现在起倒推一年的减去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时间段的那一段时间的二倍工资。

     举例说明:小林2016年4月7日入职一家公司,口头约定合同期限二年,即2018年4月6日到期。小林在2018年1月18日离职了,公司自始至终都没有跟他签劳动合同。如果小林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就应该这样计算:从离职的那一天2018年1月18日往前倒推一年的时间则是2017年1月19日,要二倍工资的时间点从这个时候算起;而2016年4月7日到2017年4月6日这一年内才有二倍工资可以拿。从2017年4月7日起到2018年1月18这段时间,法律上已经视为公司与小林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不能要二倍工资。所以这段时间要从一年里面减去,那么剩下的可以拿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部分时间起止时间为2017年1月19日到2017年4月6日,也就是劳动者可以拿的二倍工资赔偿时间一共是2个月零19天,这个时候就不能拿11个月的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了。总的来说就是越接近一年工作期,拿的二倍工资补偿越多,越接近两年工作期,拿的二倍工资补偿就越少。小林就是接近两年工作期,所以只能拿2个多月的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

      第三个时间节点就是未签合同但已经干了超过两年了。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可见, 此种情况因为已经过来仲裁时效,法律上只视为公司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自己是无法再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也就是说员工要不到补偿了。

举例说明:小王2015年7月5日入职一家企业,公司口头约定3年期限,也就是2018年7月4日到期。而小王2018年5月3日起打算不干了,他想要公司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由于已经超过一年的时效了,现在是根本要不到的了。

综上所述,并不是所有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都可以要到二倍工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特别是随着公司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公司都有法务人员或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律师,这对大多数的本就处于法律意识淡薄的劳动者显而易见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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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高绪仲
  • 执业律所: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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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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