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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裁判规则梳理
来源:史宝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2
浏览量:1459

    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因协议离婚不成,往往会采取诉讼的方式离婚,除了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外,双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也是法院进行裁判的重要内容。下面本文总结了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归属所遵循的一般裁判规则,以期能帮助到有困惑的咨询者。

        1、双方诉讼离婚时,尚在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以跟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宜。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情况下随母亲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方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以上便是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归属所遵循的一般裁判规则。

    此外,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抚养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出现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时,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具体而言,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一方有权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当出现上述情形时,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如协议不成,可以另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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