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黄某是再婚夫妻关系,二人自2008年4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陈某于2016年意外死亡。陈某第一任配偶为王某,二人育有一女陈某情,于2007年1月离婚。于2009年3月购买一套套房。2017年,陈某情以其父亲陈某名下一套房屋是与黄某结婚前购买属于陈某婚前个人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房屋归其所有。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解答:
黄某与被继承人陈某于2008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已成立,二人于2013年3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非婚同居的双方后来补办结婚登记,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因此,虽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夫妻财产关系的效力溯及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之时。本案中二人的婚姻关系效力应当自2008年3月时起算。被继承人陈某生前取得的合法财产均为可继承的遗产,其名下的房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是陈某与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由黄某所得,剩下一半由黄某与陈某的其他继承人一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