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检验异议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书面通知,那么口头通知无效。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通知的形式,口头通知有效,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可能出现难以举证的问题。
同时应及时发出通知。在通知中不仅要注意验货的延续时间更应要注意检验期的起始时间。起始时间一般是指标的物交付之时,但合同可能出现“出厂时验货”、“装运前验货”、“装运时验货”、“在买受人营业地验货”等,买方应当注意合同的具体要求。
此外,买方还需注意应在检验期内发出有效的通知,即在通知中具体指明标的物瑕疵之所在,如不符合标准的哪一条款,而不能仅仅使用一般性的描述词语,如“货物质量差”、“质量不好”等等,避免矛盾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