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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刘倬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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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人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最终不成立,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缔约过程中,合同的当事人会进行准备工作,付出劳力和财力,且在合同的磋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或多或少涉及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因此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就是为了在缔约阶段对合同的各方当事人设置拘束,即在合同成立之前当事人为磋商进行各项准备工作时,出现一方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诚信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及其他合理的拘束义务,导致他方信赖利益受损的,则受损的当事人可依据该制度获得救济,就其为合同准备产生的订约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等)及其他合理支出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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