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尚才律师亲办案例
男子疑遇微信医托!交往前先花费2万体检?
来源:魏尚才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4
浏览量:287

一位自称在昆明某医院工作的女子刘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主动加他好友,随后以可以“交往”为名,让武先生先去该医院体检,以保证“交往”前身体健康。他在刘某陪同下,在医院进行了体检治疗,总花费2.3万余元。之后,该女子从医院消失,武先生也无法再与刘某取得联系。找法网小编带大家来了解。  

目前,昆明某医院已经派人办理了调解申请受理手续,但医调委尚未接触医患双方,具体情况尚不方便透露。找法网为您整理了诈骗罪的概念、结构、构成要件等相关内容。

一、诈骗罪的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诈骗罪的结构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三、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4、客观方面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2)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3)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

(4)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找法网小编在上文为大家介绍了诈骗罪的概念、结构、构成要件等相关内容。在本案中,该女子已经涉嫌诈骗,构成犯罪,并且不排除是女子与医院合谋的犯罪。但能否证明院方与“刘婷”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是判断诈骗与否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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