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干律师亲办案例
如果员工违反了服务期约定,企业如何最大化保护自身权益?
来源:马干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3
浏览量:1335

案例

何某是某科技企业的员工。2017年8月,企业出资2万元送何某去北京接受技术培训。在何某去北京培训之前,企业与何某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书,约定何某自培训结束后须为企业服务2年,如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违纪被解除合同的,需赔偿违约金。培训结束后,何某在公司继续工作了半年时间,因个人原因向企业提出了辞职。企业以何某违反培训协议为由要求何某赔偿违约金3万元,何某不同意,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诉。


评述

何某与企业签订了培训协议书,明确约定何某自培训结束后须为企业服务2年。但培训结束后仅半年,何某就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行为显然违反了培训协议的服务期约定。按照双方的约定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何某违约须承担赔偿责任,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应对方案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可以年约定服务器的培训应当是为了提升员工工作技能的专项付费培训。对于员工进行常规的新人入职培训和简单的上岗技能培训是不能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的。

其次,建议用人单位保存好专项培训的费用凭证,以便因员工违约引发纠纷时用人单位举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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