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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
来源:耿志群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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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耿志群-专业财税律师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原刑法条文规定了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的,可以处以死刑。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本罪的死刑条款。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的大小和情节划分不同的量刑幅度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对此,《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对此,《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对单位犯本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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