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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恶意转移财产的认定
来源:杨进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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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恶意转移财产的认定

 

在实际生活中,处于离婚阶段的双方往往有一方转移财产,有时会遇到在家庭生活中,一方掌握家庭经济大权,另一方往往都不知道家中有几张银行卡,密码是多少,有多少存款。这时如果掌握财产一方提取自己活对方名下存款,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财产?首先明确的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代理权,都有权提取共同存款,如果一方提取存款后是用于日常家庭花销的,不构成转移财产。

日常家事包括通常家庭生活所必要的一切事项,比如购买水电煤气、添置衣物家具、医疗保健、娱乐休闲、旅游外出、子女教育、亲友之间往来等,这些日常家事需要支出一定的费用。如果提取的存款是用于正常的家事花销,则不构成恶意转移财产。这样离婚时就只能分割当时的财产,对于已经正常花销的款项,不会纳入分割范围,实际花销人也不用向对方返还相应的款项。所以如果有一方认为对方构成恶意转移财产,则需要说明举证对方的花销是不正常的,否则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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