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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应该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来源:曹乐维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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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

2008年1月1日,李女士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承包协议合同,约定由李女士承包某小区D车库,工作内容为看管D车库内所有机动车及非机动车,收费由物业公司统一收费,早晨5;30到晚上11;30关门。 2009年12月1日,某物业公司通知李女士,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其续约。

遂后,李女士向某区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李女士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其加班费、未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李女士称其虽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是承包协议,但实质上与某物业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其要遵守物业公司的规章制度,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内容等。

某物业公司辩称其与李女士签订的是承包协议,当初就约定好了是由李女士承包某小区D车库,按李女士每月收取的停车费用扣除物业公司10%管理费后都由李女士所得。

李女士认为每月收入固定,停车位是固定的,每个停车位费用也是固定的,其只是在物业公司的管理下负责看管这些车辆,没有任何自主权。

仲裁机构最终认定了双方为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即用人单位连续用工,李女士要服从公司管理,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工作时间及工作内容等安排,具有隶属关系。

应该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有其相同性,容易混淆。由于劳动法对劳动者实行特别保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所以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之间是承揽、承包、代理关系来推托劳动法上的责任。针对这种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了三个参考标准来认定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或不为反对意见的。

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身份上的隶属关系,也就是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监督劳动者的工作。

这种身份上的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的最大区别,如果没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可能只是独立承包人。

本案例中,李女士需要遵守物业公司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 这是典型的身份上的从属关系。仲裁机构最终认定为劳动关系符合事实及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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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曹乐维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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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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