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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注意事项
来源:姚艳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4
浏览量:1641

   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主要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什么是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的种类

1、公民与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2、公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典型案例

保姆和三子女对簿公堂,老父亲生前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吴老先生患有帕金森症,在老伴儿去世后一直独自生活,三子女每月探望父亲两至三次。2012年5月份,吴老先生自己在劳务市场找了一个保姆孙某来家中照顾自己。四年后,孙某找人草拟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并邀请了保健品销售人员张某、李某和吴老先生家的另一个兼职保姆王某作见证。其间,吴老先生在见证人张某的协助下在协议上摁了手印。受孙某的委托,律师在协议签订现场录制了视频录像,记录了协议的签订过程。

  该协议约定:吴老先生将其名下的房产遗赠给孙某,并由孙某负责甲方的生、养、死、葬,主要是指生活上照顾吴老先生,吴老先生的工资由孙某支配,但重大的医疗支出等费用,除报销外首先于吴老先生遗赠房屋以外的个人财产支出;如吴老先生单方处置遗赠财产导致本协议解除,孙某有权要求吴老先生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按每月6000元计算)。

  签订协议后不久,吴老先生就因病去世了。其子女吴某以继承方式办理了原遗赠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并委托律师向孙某发送律师函,告知孙某其已继承涉案房产并要求孙某搬离涉案房屋。孙某拒不搬离,主张遗赠扶养协议有效,要求继承遗赠房产。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在综合全案案情及考量双方证据后,认为本案孙某与吴老先生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二审法院驳回了孙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上述遗赠扶养协议为何无效

1、被继承人吴老先生未在协议上签字,仅有的手印也系他人帮忙摁下;

2、根据当时的视频录像,无法证明孙某与被继承人吴老先生间就协议内容经协商达成合意;

3、签订协议的过程中,见证人与受益人均存在利益关系。

司法实践中被判无效的其他情形

1.赠与在扶养之前已经完成

   遗赠人的赠与行为在扶养人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前已经完成,因此签订的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而非遗赠扶养协议,造成扶养协议无效,按照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处理。

参考案号:(2015)榕民终字第3734号

2.受遗赠人对遗赠人有法定赡养义务

   受遗赠人对遗赠人有法定赡养义务,不属于遗赠抚养协议的受遗赠人,因此遗赠抚养协议无效,协议实为附义务遗嘱。

参考案号:(2015)白水民初字第00640号

3.将农村宅基地作为遗赠客体

   遗赠扶养协议涉及的客体是农村的宅基地,但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遗赠抚养协议中约定遗赠人将宅基地由受遗赠人继承所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参考案号:(2015)喀民初字第2843号

4.签立时间离遗赠人病重去世不到一周

   遗赠扶养协议于遗赠人病重住院时签订,且距离遗赠人去世只有6天时间,无法确定协议内容是否为遗赠人自主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为打印件,内容有多处错误,并且没有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与签名,综上因此协议不符合生效要件。

参考案号:(2015)南民申字第00012号

5.遗赠客体系共有物

   遗赠扶养协议符合形式与实质要件,但遗赠人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因此协议涉及该财产的部分无效,其余有效。

参考案号:(2014)锡滨太民初字第0298号

6.未采用书面形式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因涉及扶养人与受扶养人的重大利益,且持续时间较长,故一般为要式法律行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为口头形式,因此认定为无效。

参考案号:(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1177号

7.未对扶养人的义务作出约定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扶养人只有在协议生效之日起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只是对遗赠人财产的处分,并未对扶养人的义务做出了约定,并且没有证据表明扶养人履行了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因此该协议不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成立要件。

参考案号:(2006)上民一初字第743号

签订和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要求

1、遗赠人和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协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

3、遗赠的财产属遗赠人所有,产权明确无争议;财产为特定的、不易灭失;

4、遗赠人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5、遗赠人有配偶并同居的,应以夫妻共同为一方签订协议;

6、扶养人有配偶的,必须征得配偶的同意;

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条件

1、双方协商同意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

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 (包括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如系遗赠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应对扶养人已尽的义务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偿;如系扶养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一般不给予扶养人经济补偿。

2、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是不得与法定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

3、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4、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认定

既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有遗嘱的怎么办?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怎么办?

  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之后,遗赠财产灭失怎么办?

如果遗赠的财产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一方反悔怎么办?

    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

   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

遗赠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2、遗赠扶养协议是死后生效行为与生前生效行为的结合。

遗赠属于死后生效的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集体组织。

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可以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遗赠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行为,它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

5、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相关法条----《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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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姚艳艳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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