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亲办案例
缴纳社保不能私下协商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3
浏览量:183

 问:企业在遭遇运营困难时,该如何与职工进行协商?

答:当企业经营遭遇困难时,为了共渡难关,可以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根据《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下列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卫生;(五)保险福利;(六)职工培训;(七)劳动纪律;(八)劳动定额;(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

双方进行集体协商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经集体协商,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问:如果企业强行要求职工自行缴纳社保且拖欠工资,职工应如何维权?

答: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与职工共同的义务。企业无权要求职工独自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同时,企业也不能以任何借口拖欠职工工资。如果发生上述情况,职工可以先向企业工会反映情况,要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交涉,维护职工的权益,就企业未缴社保事宜,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举报。如果企业拖欠工资,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建议广大企业,在经营遇到困难时应当与职工同心协力,共渡难关。但是,职工的一些基本劳动权益,企业还是要予以保护的。如果实在难以为继,也应当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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