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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认定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最终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张晨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2
浏览量:941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以下简称“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与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与诉讼,经过法庭调查及辩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现有的《深圳XX通讯录》、《1月份考勤表》、《辞退结算单》、《原告王某某工商银行深圳XX支行的转账记录》、《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另外深圳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能够证实原告王某某系被告公司前员工,且是因劳动争议发生纠纷。因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结合以上证据事实,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应当支付20179月至20183月之间共计7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51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被告与原告在20178月至20183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被告并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应该向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即支付原告从20179月份至20183月份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即: 8000+8000+10000+10000+10000+5000=51000元。

三、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182月至201835日的工资共计5000元。

被告仅支付了原告8月份、9月份、10月份、11月份、12月份及1月份的辞退工资,但是并未支付原告21日至35日期间的工资,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1日至35日期间共计5000元工资。

四、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被告应该依法向原告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10000×2=20000元。

五、被告应该依法向原告补缴自20178月至20183月份的社保费用。

原告自20178月起入职被告处,但是被告始终并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义务,由于被告始终未替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8月至20183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用。

六、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原告聘请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被告应该支付原告因此而支出的律师费用。

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导致原告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聘请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据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此而支出的律师费用共计5000元。

 

此致

深圳市XXX区人民法院

 

 

广东XXXXXXXX律师事务所

XXX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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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现实中劳动争议案件关系复杂,建议在向申请仲裁或者起诉之前咨询律师,规避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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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晨光
  • 执业律所: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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