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非法拘禁罪
1、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的,未造成伤害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2、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犯罪情节一般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3、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力口相应刑期确定基准刑:
(1)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每增加一人死亡的,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6)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
6、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