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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如何计税——非居民个人转让股权
来源:余宝美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08
浏览量:10616

在上一篇《股权转让如何计税——从自然人之间转让股权说起》,我们介绍了自然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涉及到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本文着重分析下非居民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一些特殊的税收规定。


案例


回顾前一篇关于居民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案例一:目标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100万元,居民个人A持有目标公司20%的股权,A已实缴注册资本20万。现A计划把A名下全部股权以现金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


A及B应各自缴纳印花税30万元*0.5‰=150元


A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万-20万)*20%=20000元


现在我们把上述案例做个变形:


案例二:目标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其中王某实缴出资50万元,投资者分别为广州XX有限公司(持有75%股权)、香港籍非居民个人王某(占25%股权)。


2018年11月1日,甲公司与王某签订关于目标公司25%的股权收购合同,合同金额450万元人民币。企业对转让的股权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机构对该公司评估,股东权益基准日该公司账面净资产为1700万元人民币。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税目?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多少?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是谁?税目?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多少?应纳税额?


纳税分析


印花税


纳税义务人——订立合同的各方,即甲公司和王某

税目——产权转移书据

税率——0.5‰

应纳税所得额——450万元人民币

应纳税额——2250元(450万元*0.5‰)


11月1日出台了《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现行印花税相关规定中,股权转让适用的税目是通过国税总局的通知予以明确的,《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则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明确股权转让适用产权转移书据。


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王某

税目——财产转让所得

税率——20%

应纳税所得额——450万-50万=400万元

(转让对价是否合理以及原值的详细判断标准请看前一篇文章。案例二转让收入450万元>净资产份额1700万元*25%=425万元,因此应当认为转让价格是合理的)

应纳税额——400万*20%=80万元


对比案例一、案例二可以发现,其实非居民个人和居民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没有不同。


特殊的地方在于非居民个人股东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这个也是今天想跟大家重点介绍的内容:


税收协定待遇


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目前我国政府已经与一百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内地与港澳台也签署了税收安排或者协议。今天我们以《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为例,结合案例二,来看看税收协定待遇对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安排》适用的税种包括:


(一)在内地: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在香港: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


《安排》是以纳税身份的明确为前提的,因此把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区分清楚很重要。(外籍个人可不一定就是非居民个人哦~)


新个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现在我们来看看案例二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安排》第十三条:财产收益


一、一方居民转让第六条所述位于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转让一方企业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三、一方企业转让从事海运、空运和陆运的船舶或飞机或陆运车辆,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陆运车辆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一方征税。

四、转让一个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五、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任何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项股份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六、转让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一方征税。


上述案例二中,王某转让的股权正好是25%,所以是需要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果王某转让的股权不到25%,那么案例二就属于第六点的情况,不需要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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