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丈夫伪造坠河现场骗保,妻子留绝笔信带儿女自杀身亡”一事引发广泛关注。
男子何某因为欠了网贷公司的钱无法偿还,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险,然后借了一辆车,伪造了一个坠河死亡的现场。
十多天后,妻子戴某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丈夫的“去世”悲痛难忍,加之生活重负和亲友责难,在朋友圈留下绝笔信后,带一双儿女一起跳河自杀身亡。而这时何某却向公安机关自首,人们才知道他还活着。
14日上午,戴某花和两个孩子下葬。“水洗多生罪垢,忏除累世惩尤”,花圈上的挽联诉说着无尽的哀伤,也暗示出这一事件中的不甘。
目前,何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保险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1.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条链接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本案中,何某将从朋友那借来的汽车破坏并弃置,是对他人财物的毁坏,数额较大,理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保险诈骗罪
法条链接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将构成保险诈骗罪: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律师认为,本案中何某作为投保人,故意编造虚假事故,以此来骗取保险金,是可以成立保险诈骗罪的。
但是在这里,按照学界理论,何某可能尚未着手实行骗保行为,因此至多成立保险诈骗罪的预备犯。此时,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损坏财物罪,是可能择一重处罚的。
何某的骗保由网贷引起,而妻子戴某花自杀的原因则更为复杂。既有丈夫何某的“死亡”,也有网贷公司的逼债,还有家人(丈夫家族)的不理解和埋怨。这起悲剧发生的原因,可以是“殉情”,可以是“骗保”,当然也是一个女性所感受到的综合性的、难以排解的绝望。
另外,在这起悲剧中,似乎大家的目光都聚焦到殉情母亲身上,却忽视了被母亲带着一起自杀的两个孩子。虽然孩子是父母所生,但每一个孩子都是独立的个体,拥有完整的人格,他们享有生命健康权。带孩子一起自杀,自杀者不仅仅是自己选择死亡,更是剥夺、杀害了一个独立的生命体。当然,在此事件中,母亲和孩子都已经身亡,追究其法律责任存在着现实的悖论。但小编想说,即使绝望,也应该给孩子自由成长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