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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欠薪

作者:宾顺喜  更新时间 : 2018-11-04  浏览量:384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健全我区工程建设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欠薪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我区工程建设领域各项工程(包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的监管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行业综合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欠薪清偿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以及水利工程的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认定和查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执行。

   二、切实做好欠薪清偿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未获得施工合法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因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擅自建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未清偿或清偿不到位的,工程建设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受理其新建项目的施工许可申请。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发包工程,因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承包企业未及时清偿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清偿或清偿不到位的,可由建设单位代扣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程款用于清偿农民工工资。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分包企业将本企业资质证书转让、出借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实际施工人未清偿或清偿不到位的,由出借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三、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及信用惩戒

   (一)依法依规,严管重罚。对被工程建设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处罚。

   (二)严格实施信用惩戒及约束机制。工程建设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将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造成欠薪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国家、自治区有关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各有关部门应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未清偿或清偿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在工程项目审批、国有土地出让、工程招标投标、证券融资以及财税政策支持等方面,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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