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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的通知(桂建发〔2018〕15号)

作者:宾顺喜  更新时间 : 2018-11-04  浏览量:586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法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限制,现就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招标发包范围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明确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明确的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依法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的限制

   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住宅工程项目,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市政)、污水排放及处理工程、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以及供水、供气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等公用事业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除外),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三、明确监管主体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本通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的通知》解读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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