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侠律师亲办案例
当交通事故遇到工伤怎么赔偿?
来源:王丽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01
浏览量:272

一、案情回顾 

小刘是一名小学教师,2016年9月8日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去世。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方向死者家属赔偿了丧葬费和死亡补助金等各项费用。事后,小刘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因此,法院判决当地社保局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等工亡待遇费用。 

二、案情分析

有人可能觉得肇事方赔付之后,社保局再赔付岂不是赔偿了两次,这不是重复赔偿么?或者说,社保局在支付工亡待遇时可以扣除肇事方已赔付的部分,只支付剩余部分,避免双重赔付。

其实,小刘家人从肇事方那里获得民事赔偿,不构成其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障碍,即可以主张“双重赔偿”。一方面,肇事方的赔偿属于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是私法领域对民事侵权的救济;而工伤保险待遇则属于公法领域的福利待遇的救济权利。

另一方面,“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由《民法通则》等民法相关法规进行调整,“工伤赔偿法律关系”则由《劳动法》等劳动法相关法规规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间是不可互补或替代的。所以,两者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

也就是说,在上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且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属于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案件,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所以,小刘家人获得肇事方和社保局的双重赔偿是合法合理的。然而在实践中像交通事故这种他人侵权情形容易理解,工伤却难以分清,那么,该如何认定工伤呢?

三、工伤认定  

一般来说,我们理解的工伤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又或者是患职业病的情形。  

还有就是,工作时间前后(开工前、收工后的一段时间)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属于工伤范围,这些我们大家都比较容易理解。

但是,有两种情形,可能是大家最不熟悉或者说是弄不清楚到底是否属于工伤的:第一种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即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属于工伤范围;第二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像上述小刘就属于第一种,在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责任交通事故,属于工伤范围,所以可以申请工伤或工亡待遇。而第二种情形要求“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并且“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包括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也就是包括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另外,如果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视同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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