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侠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财产就是老板个人财产?
来源:王丽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30
浏览量:2053


一、案情回顾

徐某作为唯一自然人股东于2012年初注册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以公司名义取得某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2014年初徐某与吴某达成协议,徐某将公司除该土地权益外其他财产作价3000余万元转让给吴某,徐某作为股东期间的公司债权、债务由徐某负责。吴某与徐某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的公司仍为一人公司,股东为吴某,公司其他信息不变。之后,徐某为股东期间的公司债权人张某起诉该一人公司,并以财产混同为由要求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情分析

不少人对公司运营不太了解,认为公司财产就是个人财产,按照这种理论,债权人张某只需向该一人公司或者徐某任意一个要求清偿即可。然而在法律上,公司相当于一个独立的人,他人格独立,有自己的财产、自己的名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所以,本案中公司与徐某其实相当于两个人,相互独立。

也就说,公司财产与老板个人财产之间是独立的,公司财产不等于老板个人财产。而上述案例中,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与徐某个人财产已经产生混同,不能区分是公司财产还是其个人财产。而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负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证明义务,否则,该股东将对其设立的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张某起诉该一人公司及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三、应对措施

实践中像上述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屡见不鲜,不仅会导致企业主或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不但须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还可能产生刑事责任风险。公司该如何应对此种情况呢?

其实最简单直接的方法就是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当然是按公司需要定制,公司小的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起草、审查合同;公司大的可以专门聘请律师团队出谋划策,提前预防风险减少降低损失。像上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专门委托律师事务所起草合同,把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开来,避免以后的债务纠纷及连带责任。

在现阶段公司的发展中,公司律师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公司的设立,到公司日常经营中重大决策的风险把控,再到公司清算阶段的诉讼参与,律师不仅参与公司的诉讼事务,非诉业务中律师也是不可或缺的,每个公司的老板都应该加大对公司律师团队建设的重视。

现实生活中的公司也确实是这样的,毕竟律师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掌握比其他人专业许多,实践经验也丰富,最关键的是一个律师的律师费并没有多少,但是一单生意纠纷所损失的可不仅仅是钱财,还有时间,有时候还可能欠下许多人情,代价可不是一般的大呀!可见,律师在公司诞生成长的整个过程中可谓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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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丽侠
  • 执业律所:
    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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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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