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办理大量交通事故案件,现对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伤者方)自己找的鉴定机构如果被告不予认可或者要求重新鉴定的,哪种情况下法院会接受被告的申请,现根据办案经验给出己见:
1、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一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由于这是当事人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可靠性差,所以法律对另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作了较宽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即应予准许。在这里“有证据足以反驳”是指只要有证据支持反驳的理由,法院就应准许当事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主要提出的依据还是依照鉴定报告与伤者的病情证明书是否有矛盾冲突等决定;
第二种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如果被告在对此共同委托结果的鉴定报告有异议,一般法院会了解当时委托的机构情况,相对第一种法院对此审核比较严苛,但是如果被告提出对鉴定报告有充足的反驳理由,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三种是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这种鉴定是法院委托的,因此对这种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法律设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当事人必须要提出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或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法院才应予以准许。
以上三种则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起诉过程中会遇到的几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