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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通行权之以案说法---农村大哥在自家房檐下砌堵墙,结果被邻居以妨碍通行权利告上法庭,经过一审和二审终于保住了那堵隔墙!
来源:杨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25
浏览量:3726

农村大哥在自家房檐下砌堵墙,结果被邻居以妨碍通行权利告上法庭,经过一审和二审终于保住了那堵隔墙!---相邻通行权之以案说法!

二审判决摘抄:

“当事人(上诉人)阻隔的通道非被上诉人通往老屋的唯一通道,被上诉人的情形不存在“非经过邻人的土地不能到达共用通道,或者虽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较高费用或十分不便的”情形的,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事情是这样的:40岁的王某(被告)是××市人,本来好好在家种地的他却因砌墙的事情摊上了官司。被告和原告在农村老家老屋相邻,属于共用隔墙的连排房屋,两家房檐(房檐是房顶伸出外墙的部分,主要用于阻拦雨水积雪对房屋外墙的侵蚀)下相通,被告家老房子处有一处通道可达村中主道;原告家老房子处也有一条道口宽约1.5米的通也可到村中主道;2016年8月被告建盖新房时,为了将老房子和房檐前新建的一层平房连在一起建二层房屋,就在房檐下与原告两家老房子交界处砌隔墙,就遭到了原告的阻扰,两家为此事多次发生口角,发展到后来演变为两家人吵打纠纷,经村委会和派出所人员多次调解都没有结果,于是原告就将被告诉到法院请求拆除违法建筑隔墙、恢复通行。

一审结果:

××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自建房后,原告就从被告房檐前通行,2016年8月被告为建盖房屋,在两家相邻交界处支砌隔墙,致使原告从被告家房前无法通行,被告支砌隔着墙的行为,影响了原告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致使原告的通行权受到侵害,被告应将隔墙予以拆除,恢复原告的通行”

被告认为在自己支砌隔墙后,原告仍然可以从原告老房子处的阶梯路通行,不是必须要经过被告房檐下、必须利用房檐下土地才能通行,据此提起上诉。

二审结果:

2017年4月20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通过现场勘查及对村组长作出调查笔录,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属于相邻通行纠纷,本案中,从被上诉人家老屋到达村中大道有两条道路可以通行,即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房檐下通道以及被上诉人与案外人相邻处通道,上诉人阻隔的通道并非被上诉人通往老屋的唯一通道。被上诉人在老屋房檐下通道阻隔后,仍可通过与案外人家相邻处的通道通行。被上诉人老屋的通行不存在“非经过邻人的土地不能到达公用通道,或者虽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较高的费用或十分不便的”情形,故被上诉人请求法院判决拆除隔墙诉请,应予驳回。如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所砌隔墙系违法建筑,可要求相关部门处理,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据此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普法时间:

相邻通行权直接影响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和社会和谐稳定,关于相邻关系中通行权的概念,下列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物权法》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0条“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01条 “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笔者认为:

以上相邻关系规定中通行权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包括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1)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人其土地,但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即容忍相邻权利人在某些情形下永久或者临时使用自己的土地予以通行;(2)通行权人行使权利以确有必要为前提条件和限度,应当选择给相邻他方造成损失最小的通行路线和方法,不得以此为借口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3)相邻居权利人因通行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相邻权利人应当给于赔偿。除此之外还包含了许可他人依据当地习惯进入其土地刈取杂草、采集枯枝(干)和野生植物或者放牧牲畜等、允许他人进入其土地取回他人偶然失落于该土地上的物品或者动物两种情形。

从审判实践来看,审理相邻通行纠纷案件应坚持以“唯一通道”原则作为首要原则来判断,将当事人生活、生产唯一通道放在首位,只有在相邻方不通过他方不动产就不能通行或者非常不便通行时,相邻方主张的通行权才能得到支持,如果相邻方尚有公共通道或其他通道可以通行,则相邻方关于通行权的诉求应予以驳回 。就像本案中,被告王某(不动产权利人)于自己老屋房檐下支砌隔墙,属于处分自己房屋管理使用权的行为,被告房檐下通道不是原告唯一可供通行的通道,此刻原告(相邻方)尚有老屋前的通道可以通行,所以原告在此时主张通行权拆除隔墙就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王某在拿到二审判决书时非常兴奋的来找到笔者告知好消息,作为被告他终于依靠法律武器保住了支砌的隔墙!能够继续建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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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芳
  • 执业律所:
    云南榕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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