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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之二
来源:孙俊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20
浏览量:171


针对死亡案件的计算

一、赔偿项目一般有抢救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如当场死亡,则无以上费用,但均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参加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

二、计算方法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计算;(2018年四川省适用的标准为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8671元)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018年四川适用的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2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227元)

3、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018年四川适用的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1991元,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为11397元)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精神损害抚慰金2018年四川各地一般在20000元、30000元、50000元,具体与各市经济水平相关。

5、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误工费一般比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住宿费一般按照有效票据酌情认定。

6、医疗费一般以医院出具的票据为准。

7、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8、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0、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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