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女与乙男于2003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尚可。近两年来,因乙男怀疑甲女与其他异性交往密切,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0年3月,甲女诉至法院要求与乙男离婚,后撤回起诉。此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乙男因怀疑甲女与某男关系密切,而与该男发生争执,并由派出所接警处理,乙男因此还对甲女实施了殴打。2010年7月,甲女与乙男一同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后因乙男反悔双方未能办理离婚登记。甲女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乙男离婚,按照离婚协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法院认为】
乙男对甲女不信任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已无和好可能,依法应准予甲女与乙男离婚。甲女要求按照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由于该协议是以协议离婚为前提,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不能当然作为法院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直接依据。遂判决准予甲女与乙男离婚,财产依法重新分割。
【律师分析】
以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无效。
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要件,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法院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