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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47 医院在给患儿做扁桃体射频消融术时 没有及时发现患儿生命体征变化 造成患儿死亡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8
浏览量:276

裁判要点:患儿做扁桃体手术后,由于医院复苏室医务人员没有及时发现患儿生命体征变化,患儿因上呼吸道梗阻导致急性缺氧引起呼吸心跳骤停,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本文共计2180个字,阅读约需6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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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背景】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医疗服务需求增多,未成年人就医引发的医疗纠纷数量呈增多趋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牵动着全社会的心,对于每个家庭来说,孩子患病无疑是一件大事,医疗损害对未成年患儿的身心健康及未来发展影响巨大,而且因未成年人引发的医疗纠纷表现出来的医患矛盾更加激烈。因此,需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从源头预防及减少医疗纠纷发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医疗过错】(1)诊疗行为违反医疗常规;(2)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3)病历制作管理不规范;(4)无资质实习医务人员单独制作病历资料、代替主治医师签字;(5)进修医师独立从事诊疗行为、书写制作病历;(6)医院在对高危险性疾病患儿诊治过程中未及时进行专家会诊;(7) 在患儿病情反复时未及时进行有效控制,加速患儿病情发展;(8)对于患儿病情评估方法错误、致诊断有误;(9)存在用药错误或过失、致患儿病情加重;(10)患儿出现过敏性皮疹、仍继续使用该药物致病情加重;(11)药物选择不够慎重致使患儿出现过敏反应。

注意事项】(1)关注孩子健康;(2)准确描述病情;(3)积极配合治疗;(4)定期进行复查;(5)积极理性沟通;(6)保持合理期望;(7)合理依法维权;(8)完成举证责任。

医学专家辅助人】在患儿与医院的纠纷中,患儿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患儿缺少专业知识,收集医院过错的证据相对困难。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利于患儿在涉及专业知识时都能充分主张及举证,专家辅助人利用其掌握的知识或者长期积累下来的经验,针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解释,客观真实发表意见,有助于弥补当事人在涉及专业领域诉讼时的医学知识不足。

案例赵某、孙某等与天津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津0113民初3676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7)医疗案例 (34)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案例 第47号。

【基本案情】患儿赵某因“反复扁桃体红肿5年,夜憨憋气3年”,于2016年3月22日前往被告天津市XX医院就诊,术前检查诊断:1、慢性扁桃体炎;2、腺样体肥大;3、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2016年3月24日12:00于全麻下气管插管下行扁桃体射频消融术,腺样体射频消融术,腭咽成形术。术后恢复自主呼吸拔出气管插管,于13:14转入复苏室。

【损害结果】13:30患儿出现口唇紫绀,呼吸停止,心率降至35次/分,血氧饱和度、血压测不出,立即予以心肺复苏,持续心脏按压,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予肾上腺素推2次。13:38,窦性心律138次/分,患儿未清醒,SPO2100%,BP135/85mmHg。18:18转入ICU,转入时患儿神志不清,无自主呼吸,转入后给予持续对症治疗,患儿病情仍不缓解,3月31日,12:05心率降至34次/分,抢救6分钟,12:11心率升至125次/分。4月1日大抢救3次,于当日1:35宣布患儿死亡。

医疗鉴定天津市医学会于2017年5月7日出具医疗损害意见书。结论:由于医方复苏室医务人员没有及时发现患儿生命体征变化,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儿最终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主要因素。

法院认为】原告之子即患儿赵某在被告处就诊,双方形成医患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儿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天津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儿赵某最终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主要因素,故被告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判决原告赵某、孙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15301.70元、营养费1100元、护理费1263.35元、死亡赔偿金742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丧葬费31590元、办理丧葬事宜而产生的误工损失2411.85元、鉴定费3500元,共计897366.90元,由被告天津市XX医院赔偿上述损失的90%即807630.21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患儿手术持续四十分钟,术毕手术室内拔管,转移至复苏室16分钟后发现口唇紫绀,心率35次/分,血压、血氧饱和度测不出,心肺复苏后转移至ICU。患儿缺氧性脑病诊断明确。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患儿急性缺氧引起呼吸心跳骤停的原因主要是上呼吸道梗阻导致急性缺氧,患儿患慢性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氧储备下降,耐受缺氧能力降低,是生命体征急剧变化的原因之一。医方复苏室医护人员没有及时发现患儿生命体征变化,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患儿最终的死亡。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儿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国务院令第701号。//HXZD 210《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解读(附十八例警示案例)//【解读10】查对制度。//QQZR407《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附十一例警示案例)//【解读7】第六十条。//YZJA902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 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 临床应用风险极大。//XYZJA901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34名妇女中5人(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 构成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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