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即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并签订离婚协议(或者说没有协议离婚)时,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起诉离婚适用于当夫妻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那么起诉离婚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下列情况下,其他法院也有管辖权:
(一)由原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②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
③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过去叫劳动改造)的;
④被告被监禁的;
⑤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上述第(1)条中第①、②、③、④、⑤项,原告住所地与原告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三)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若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某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住院就医除外),就由该地的法院管辖。
②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
(四)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
②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且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五)由军事法院管辖:
①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出离婚的(也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②非军人对文职军人提出离婚的(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③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的。
(六)特别规定:
①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⑥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⑦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⑧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⑨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院不受理的情况:
⑴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⑵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三、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据:
⑴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⑵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⑶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⑷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⑸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⑹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⑻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⑼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⑽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⑾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⑿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⒀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⒁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⒂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⒃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四、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
(一)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一般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但若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父亲抚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⑵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法院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考虑其抚养权归属,但若父方或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⑤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⑶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会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而判决抚养权归属。
(二)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多少,一般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具体如下: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③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但一般不会超过子女的实际需要。
④子女抚育费一般给付至18周岁时止,其中包括了子女教育费、医疗费等,如果当地生活水平上升、子女患病、上学或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以及其他情况,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五、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离婚时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究竟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笔者整理如下:
⑴工资、奖金——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⑵生产、经营的收益——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⑶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⑷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指定继承或指定赠与的除外。
⑸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⑹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