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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需要什么条件,你知道吗?
来源:康欣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7
浏览量:214

一、基本概念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的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一种刑事措施,是一种强度相对较轻的强制,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对距离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后身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三、不得取保候审及除外的情形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情形的除外。


四、取保候审的方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必须同时符合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这几个基本条件。



五、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义务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六、取保候审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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