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峥律师
杨志峥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继承 婚姻家庭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9-1191-8931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北京律师 > 朝阳区律师 > 杨志峥律师 > 律师文集

恋爱期间给对方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作者:杨志峥  更新时间 : 2018-10-17  浏览量:3219


很多人有个疑问,我与恋人分手了,恋爱期间给他(她)的钱还能要回来吗?本文中,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分不同情形,对上述问题做出了梳理。

以彩礼的形式将财产交付给对方。我国婚嫁习俗中,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彩礼是必要的一个环节,若给付彩礼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礼金。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同居关系中双方共同所得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我国法律规定,同居关系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共同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一般无特别约定的,都按照共有财产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按共有财产处理的财产需要是当事人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一方的收入或者财产不能算作共同财产。

杨志峥律师提示,除彩礼性质的财产或者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之外,分手后一方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给付的财产的,需要针对具体案情和相关证据处理。司法实践中,律师们会根据相关证据资料,判断给付财产的性质属于赠与、借贷还是不当得利。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赠与或者借贷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主张不当得利的需要对方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我们曾经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因女方要买房,男方在恋爱期间给了女方30万元,双方分手后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30万元。因无证据证明该款项属于赠与或者借贷,最后在律师的帮助下,法院认定女方属于不当得利,对男方的诉求予以支持。杨志峥律师谈到,生活中给自己的恋人花钱很正常,但是一些大额的转账或者给付金钱的行为还是要多加注意。若两人最后以分手告终,对恋爱期间自己给付给对方的费用是有要回的可能性的,最好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根据具体的案情做出最有效的解决措施。

以上内容由杨志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志峥律师咨询。

杨志峥律师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继承 婚姻家庭

手  机:139-1191-8931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